信件标题:关于废机油废润滑油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利用的问题
答复内容:已电话回复来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5.5.3.2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能力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保持一致,或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继续用于机械设备齿轮、减速机润滑行为不属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管理计划中危废处置方式不发生变化。同时,该重复使用活动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润滑油,其危险特性并未消除,仍属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故需落实环评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