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等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为优化环评分级审批,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依法持续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我厅对《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进行了调整,形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目录》实际实施情况,结合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适时对《目录》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并公布实施。
二、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2024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州(市)的建设项目和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及综合利用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特大型主题公园。
核技术利用项目(以下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生产、使用属Ⅱ类射线装置的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退役项目(省级审批环评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机密军工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生态环境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做出部署安排,就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环评是源头预防的主体性制度,对服务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提出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省生态环境厅结合贯彻落实《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2022年9月23日印发实施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22〕32号)(以下简称《2022年本目录》)两年来的实施效果和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承接能力等,对《2022年本目录》进行调整,将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项目和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上收至省级,形成《2024年本目录》,按法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2024年本目录》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四条,附件共十条;正文规定了《目录》适用范围、动态调整制度、重大变动情形、生效日期;附件为审批目录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水利、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制造业、环境治理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社会事业及服务业、核与辐射、涉密工程及其他十个方面的省级审批事权。
《2022年本目录》共8类20项,《2024年本目录》共9类29项。与《2022年本目录》对比,上收了跨州(市)项目、风电站、光伏电站、黑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港口码头、铸造、碳素制品、生物安全实验室、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了水利、水电、煤炭开采、有色金属矿采选、机场、石化、化工、钢铁、焦化、玻璃、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高速公路、铁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输变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
三、主要特点
(一)规定了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列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并在目录中区分了一般建设项目和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二)取消了下放、委托行使省级审批权限。落实《通知》“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对照《2022年本目录》删除了“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表述;即取消下放昆明市、委托滇中新区管委会、委托中国老挝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等行使省级审批权限。删除了在部分州(市)探索开展单个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有关内容。
(三)明确了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分局,由州(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2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均为“省生态环境厅、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等规定,明确“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评,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四)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议。将《通知》所附《建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中除我省不涉及的围填海工程以外的全部项目纳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五)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项目工艺特点、项目选址布局和地方承接能力等方面综合研判,在生态环境部建议省级审批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特大型主题公园、机密军工项目、编制报告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部分编制报告表的射线装置的项目等6类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级审批,强化省级对6类项目的环评审批管理。
(六)规定了重大变动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规定了动态调整制度。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和《目录》实际实施情况,结合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适时对《目录》开展动态评估调整并公布实施。
(八)明确了执行时间和效力。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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