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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的吴某及其经营的美容店并无相关资质,其向张某推销的胶原蛋白填充注射剂,系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且导致张某在注射后产生了不良反应。
经调解,吴某自愿退回张某购买胶原蛋白填充注射的消费款,另向张某支付赔偿款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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