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日,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当庭对其宣判,判决刘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服从判决。
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刘某为了使烤出来的烟熏肉卖相好,便在制作过程中添加胭脂红,后将添加胭脂红的烟熏肉拿到市场进行销售。经对刘某生产、销售的烟熏肉抽样送检,存有不符合GB 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胭脂红,检验结果不合格。案件移送到县检察院,经检察官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熏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结束后刘某深刻感受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于是说到:“我一直认为自己在烟熏肉中添加了一些胭脂红应该不会涉及违法犯罪,通过检察官向我解释添加胭脂红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这次给了我深刻的教训,真的非常后悔,希望广大商家在生产制作食品时,一定要注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知道什么能用什么不能用,不要等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再追悔莫及。”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食品安全是民生大事。近年来,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把群众的“菜篮子”“饭桌子”等食品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通过依法履行“四大检察”职能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契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切实打好食品安全“保胃战”,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做深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来 源:杨 坤
监 制:王宏明
主 编:李 华
编 辑:陶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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