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8日 北京站|“物业企业战略解码、目标责任书制定、OKR与战略回顾”实战特训营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予以口头表扬
1. 注重仪表仪容,着装规范整洁,始终如一;
2. 服务热情,受到业主、客户口头表扬;
3. 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有提高;
4. 日常工作取得进步;
5. 在工作中节约公司资源,能省则省以减低成本;
6. 其它应表扬的事项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予以通报表扬,同时给予20-200元(参考)经济奖励
1. 注重仪表仪容,着装规范整洁,服务礼仪佳;
2. 为业主、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受到业主、客户书面表扬,为公司创造良好声誉;
3. 拾金(物)不昧;
4. 乐于助人,主动协助同事完成任务;
5. 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
6. 将他人贿赂、合作伙伴送礼之类上交公司处理的;
7. 在各类报纸、杂志或学术研讨会发表有关物业管理论文;
8. 技术和业务考核在行业中获得优秀成绩;
9. 其它应表扬的事项。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予以嘉奖,同时给予200-500元(参考)的经济奖励
1. 为业主、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受到业主、客户表扬,为公司创造良好声誉,影响较大的;
2. 乐于助人,主动协助同事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
3. 策划、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
4. 拾重金而不昧(物业观察建议根据各地实际水平确定);
5. 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6. 其它应嘉奖的事项。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予以特级嘉奖,同时给予500-2000元(参考)的经济奖励
1. 严格开支,节约费用有显著成效的;
2. 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的;
3. 为保护公有财产、保护业户生命及财产,见义勇为的;
4. 廉洁奉公,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的;
5. 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经实施有显着成效的;
6. 其它应特级嘉奖的事项。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司予以晋升时优先考虑(工资奖励晋级或职位晋升)或授予荣誉称号
1. 品行优秀,服务勤劳,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的;
2.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使公司免受损失的;
3. 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的;
4. 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并得以实施,证明创造重大价值的。
5. 大部分工作可达到杰出标准,出色完成授予的各项工作,解决问题具有独特的方法,能促进团体的工作,优势显而易见的;
6. 工作中有突出表现,以身作则,具有良好的业务水平和领导能力的;
7. 其它应晋升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事项。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口头批评
1. 在办公场所抽烟、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乱写乱画等不爱护公物与公共卫生的;
2. 在工作时间内离岗、串岗、闲聊、大声喧哗或工作时间无法取得联系的;
3. 在工作时间经常拨打私人电话或闲话长说的;
4. 工作怠慢、服务欠佳,但未带来不良影响的;
5. 接听电话不礼貌、不规范的;
6. 未经允许上班时间因私会客;
7. 未经同意,穿着制服外出;
8. 粗鲁的言行和玩笑,谈论他人的私事或隐私;
9. 其它诸多工作不适宜的事项。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工资比例的1%-5%(参考)的经济处罚
1. 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早退、替他人打卡或请他人帮打卡的;
2. 不穿制服、仪容不整、不佩戴工牌的;
3. 使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国内国际长途;
4. 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如读非业务书籍、报纸、杂志、打瞌睡,上网、听音乐等;
5. 违反工作场所制度,不听劝阻;
6. 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的;
7. 拾遗不报的;
8. 一个月累计达两次受到口头批评的;
9. 其它应通报批评的事项。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小过,同时给予工资比例5%-10%(参考)的经济处罚
1. 工作怠慢、服务欠佳,受到客户或业主投诉的;
2. 不经指定的员工通道进出及未经批准,私自使用专供客人使用的设备;
3. 因工作水平低下、责任心不强,或因管理不善、督导不力,致使所负责工作发生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有损失隐患的;
4. 工作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或影响指令性任务完成;
5. 由于疏忽而损坏、遗失公司财物但影响不严重的;
6. 未经许可,在公司正常业务以外使用公司名称、公司信息资料用于个人目的的;
7. 因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或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8. 不听从公司和上级工作指导和工作安排,影响工作秩序和业务开展;
9. 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对工作中的责任、质量事件知情不报;
10. 一个月内累计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
11. 其它应记小过的事项。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记大过,同时给予工资比例10%-15(参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进行降职或撤职处分
1. 贵重物品拾遗不报的;
2. 将公司设施、设备、车辆用于私人目的;
3. 不配合其他岗位开展工作、消极怠工、遇事推诿;
4. 与客户、业主发生争执,见客户、业主有难不相助,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工作时间饮酒及在酒精或麻醉药物影响下当值;
6. 因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或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造成较重后果的;
7. 未经公司同意有兼职行为(开个玩笑,如兼职做物业观察编辑),经教育及时悔改的;
8. 工作态度粗暴无礼、职业道德低下;
9. 管理人员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办事不公,袒护下属;
10. 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11. 不制止违章,故意回避,明哲保身的;
12. 对公司有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未能积极有效处理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13. 做出影响公司声誉和恶化经营环境的行为的;
14. 在公司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的;
15. 一个月内累计两次记小过的;
16. 其它应记大过的事项。
(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劝其辞职、辞退或开除处分)而无任何经济补偿,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偷窃、故意泄露、伪造公司商业秘密;
2. 威胁、恐吓、打架、斗殴、危害同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3. 煽动员工、业户搞群众集会或聚众闹事;
4. 造谣惑众,散布流言、谣言,煽动员工怠工,严重影响工作的;
5.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盗窃同事或公司财物的。
6. 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程序,影响、扰乱生产、工作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 连续旷工3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8. 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9. 受到司法机关治安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偷窃、侵占公司资产;
11. 索贿、受贿;
12.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13. 严重破坏公司形象、损坏公司声誉、污蔑公司领导;
14.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向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或有任何欺骗行为——如伪造学历、经历;虚报费用报告;骗取病假、各类补贴等;
15. 其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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