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财富   2024-09-03 17:3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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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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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的制度依据、核心定义、分类标准及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了修订与完善,旨在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准确评估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



一、政策出台背景

《办法》正式实施前,保险公司的现行资产五级分类主要依据原保监会于2014年发布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保监发〔2014〕82号,以下简称《指引》)。近年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呈增长态势,同时投资范围不断拓宽,投资结构较为复杂,资产涉及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等各类金融产品,不仅面临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还面临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等,在资本市场波动、房地产市场疲软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投资资产管理面临一定压力;截至2024年6月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30.86万亿元,其中主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在45%左右。另一方面,随着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普及,分业监管模式已与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不相适应,2023年7月1日《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已正式实行,现行的保险资金的风险分类规则与银行保险整合监管的趋势有所偏差。总体来看,原有规则在实践中亦暴露出监管约束力不足、资产分类范围和分类标准有待完善、第三方监督机制欠缺等问题,同时无法满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合并监管需要,亟须修订完善。



二、《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办法》强调了保险投资资产开展风险分类的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具体的修订内容如下:

一、提升制度约束力;明确定义及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参考的法律依据,并明确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列举风险分类管理的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风险分类的制度约束力。

《办法》对保险资产及风险分类进行了明确定义,保险资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风险分类是指保险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投资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同时,《办法》制定了相关排除范围,明确了相关资产不包括在《办法》内,包括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产品(如上市普通股票、公募基金及可转债等)、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产品,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为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形成的相关资产以及认可的其他情形资产。

二、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

保险公司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分类标准完善的同时亦减少了不必要的监管差异,符合当下金融机构整合监管的趋势。

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以来,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模式转变为以功能为导向的金融监管,即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开展相同性质的金融业务,将面临相同的监管标准,从而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和良性竞争;本次《办法》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基本参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见附录),减少了不必要的监管差异,利于实现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的统一,同时顺应了金融机构整合监管的趋势。

目前,保险公司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实行五分类法,主要根据逾期天数作为资产五级分类划分的标准;此次《办法》借鉴商业银行的监管经验后,对逾期天数标准进行了部分修订,与《指引》的差异详见图表1。《办法》对逾期天数的定量标准较《指引》相对宽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险公司不良资产管理压力与减值计提压力。另一方面,在现行《指引》下,保险公司对信用减值情况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办法》将发生信用减值占账面余额的比例亦作为定量指标的五级分类划分标准,相关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办法》对已发生信用减值至少划分至次级类资产,其中减值准备占其账面余额50%及90%以上的分别划分至可疑类及损失类资产。

《办法》本次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同时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根据《指引》对固收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发行主体和偿债主体的信用状况,新的《办法》进一步要求分类时应考虑债务人、担保人等相关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信用及合规状况,明确了对利益相关方的情况。《指引》要求保险公司需考虑资产对增信措施进行风险分类,《办法》明确要求需关注抵(质)押物的资产属性、流动性水平、对债权覆盖程度等情况,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资产分类划分标准;具体来看,对抵(质)押物质量恶化,其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导致资产产生少量损失的资产计入次级类资产;抵(质)押物价值不足债权额的50%,导致资产产生较大损失的资产计入可疑类资产。此外,《办法》本次框定了资产发生债务重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债务合同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对债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划分为关注类资产。

三、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根据《指引》保险公司对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的风险分类亦实行五分类法,本次《办法》修订后,保险公司对权益类和不动产类资产将实行三分类法,即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办法》明确风险分类的定性和定量标准,权益类资产分类时要求考虑投资企业及权益产品管理人的信用状况,不动产类资产要求考虑不动产项目、开发建设与运营管理等相关方、不动产金融产品管理人的信用情况;对预计损失率连续2年大于零,或预计损失率为30%以上的划分为风险类资产,对预计损失率80%以上划分为损失类资产,此外《办法》进一步对预计损失率的测算进行了规范说明,明确了计算公式并解释相关科目定义,旨在提升预计损失率计算的科学性。《办法》对风险分类提出了穿透要求,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完善组织实施管理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需确保风险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明确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对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此外,目前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模式。《办法》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9号),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

五、增加外部约束

《办法》新增了审计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内外部审计,主要压实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接受审计报告和行业通报等措施。

六、加强了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要重点关注不良及风险资产,加强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运用,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的频率应不低于每半年一次,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结果;在此之前,监管未对保险公司调整风险资产结果进行明确的文件指导,《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以及将风险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时,资产应至少连续6个月符合相应资产分类标准,并履行风险分类审批程序。《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资产结果管理。

另一方面,《办法》明确了监管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除了对保险公司定期监测、检查和调查外,将把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监管评价体系中,实施差异化监管。



三、总结及展望

联合资信认为,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保险公司各项细分监管制度,《办法》的发布顺应了宏观审慎监管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趋势。《办法》立足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实践的同时,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主要对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对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从制度依据、核心定义、适应范围、职责划分及工作流程均有一定的补充与完善,整体上减少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差异,顺应了金融机构整合监管的趋势。

具体来看,《办法》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逾期天数标准有所放宽,但明确细化了减值准备比例标准以及其他内外部因素,对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的资产分类亦从定性定量两方面、多种标准下进行完善,整体资产分类需考虑的风险因素有所增多。预计《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将更加统一,数据可比性将增强;逾期标准的放宽或将缓解保险公司部分不良管控及拨备计提压力,但随着划分标准的增多、资产风险因素的细化,保险公司对资产分类的调整空间有所压缩,利于保险公司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整理来看,《办法》对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展望未来,随着《办法》的正式落地,保险公司自身将能全面评估面临的投资风险,并相应的做好减值计提工作,能够更好的预防和处置风险;险资资产管理的风险评估标准得到优化,未来资管组合的风险敞口或将得到进一步管控,长期来看,亦有利于保险行业的平稳发展。



附录



金融评级一部

谷金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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