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界线
划定(草案)》听证会报告
为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以及景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景洪市财政局对《景洪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界线划定(草案)》进行听证。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由
就《景洪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界线划定(草案)》的规定事项是否适当进行听证。
(二)时间和地点
时 间:2024年11月4日
地 点: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B区六楼会议室(易武路12号)
(三)听证主持人(兼听证决策人)
周 静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景洪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四)听证监察人(2人)
张培宏 景洪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一级主任科员
韩 莹 景洪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股长
(五)听证决策人
张黎黎 景洪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
吴 宇 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六)听证代表
依法产生的来自市直机关相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企业、律师事务所等17名听证代表。
(七)听证记录人(3人)
邹白杨(组长) 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税政股工作人员
郭雨浦 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蒋星星 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听证代表意见建议
(一)建议考虑企业实际缴纳税款的难处,考虑阶梯式进阶调整。
(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一些地方,比如高速路加油站、独立的工矿区以及单独选址的建设用地未参与本次地段界限划定,建议明确后续是否有必要纳入测算范围。
(三)根据《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景洪市城市规划区及勐养镇等8乡镇集镇规划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测算成果、景洪市城市规划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公告》,基准地价是三年一更新,建议明确景洪市城市规划区标定地价是否能够同步更新。
三、听证决策人陈述和答辩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决策人均进行说明,主要回应如下:
(一)本次就征收地段标准的调整,现在区域的发展与城市发展基本保持同步,此次调整范围参考了景洪市土地等级基准地价。
(二)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的范围是根据镇政府规划区内征收,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景洪市没有划定独立的工矿区。
(三)结合景洪经济发展情况,会适时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四、听证结论和处理意见
听证会上,听证决策人对《景洪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界线划定(草案)》进行了详细解读说明,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一一给予回应,17名听证代表均同意《景洪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地段界线划定(草案)》,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如下:
对于考虑阶梯式进阶调整的建议,不予采纳。景洪市现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标准已经有17年,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税收的不公平,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本次就征收地段标准的调整,参考了景洪市土地等级地价,调整情况与现在的区域发展和城市发展基本保持同步,调整等级合理,不予考虑阶梯式进阶调整的建议。
对于明确工矿区等后续是否有必要纳入测算范围的建议,不予以采纳。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的范围是根据镇政府规划区内征收,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景洪市没有划定独立的工矿区,无需考虑工矿区的地段等级划分情况。
对于按照《景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景洪市城市规划区及勐养镇等8乡镇集镇规划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测算成果、景洪市城市规划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成果的公告》,基准地价是三年一更新,建议明确景洪市城市规划区标定地价是否能够同步更新。予以采纳,将结合景洪经济发展情况,会适时向景洪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景洪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景洪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