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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条
实现财富自由的
康庄大道
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
……
不久后
便有人上了钩
然而
他们却不知
即将掉入“高薪诱惑”的陷阱
可能面临一去不复返的境况
好在偷渡途中
被民警发现并抓获
他们才幡然醒悟
原来这是犯罪的“末路”
11月6日
广西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
防城边境管理大队
查获一起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
查获
组织运送者4人
涉嫌偷渡人员14人
涉案车辆4辆
原来
这14名涉嫌偷渡人员
分别是通过
朋友介绍和网上招募信息
等方式
了解到
前往东南亚国家务工
轻轻松松即可获得
高薪酬劳且稳赚不赔
幻想着一夜暴富的他们
便于近日联系“蛇头”
并在“蛇头”的安排下
分别从
四川、福建、重庆、云南、山东
等地汇集到广西南宁
“蛇头”指挥网约车司机
将他们从南宁送至防城港
的某家宾馆附近
再由防城港的网约车司机
负责接运
在他们自以为天衣无缝的
交接过程中
被赶来的民警逮个正着
目前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供稿:防城边境管理大队 刘彦龙
编辑:支队融媒体中心
一审:李懿恒
二审:梁善军
三审:余振
转载请注明来源:广西边检总站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