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
防城边境管理大队
查获一起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
查获组织运送者2人
涉嫌偷渡人员2人
其中1名偷渡人员
因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警
未受处罚
据了解
涉嫌偷渡人员王某在路边闲坐时
受一名叫“猛哥”的男子搭话
问他想不想挣大钱
工作轻松简单
主要是打字
每天只需要动动手指就能过万
王某受“高薪”诱惑
随即答应了“猛哥”
于是
猛哥联系上线赵某
在境外“蛇头”遥控指挥下
三人从贵州遵义乘车到防城港
入住酒店等待乘船
企图夜间偷渡出境
在酒店等待偷渡过程中
王某认为偷渡出境后
就会被限制人身自由
被迫从事电诈违法犯罪活动
越想越害怕
非常后悔听信陌生人的话
于是选择拨打110自首
最后
在王某的协助下
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某旅馆
抓获1名
企图偷渡出境的中国籍人员“猛哥”
以及2名组织运送者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供稿:防城边境管理大队 刘彦龙
编辑:支队融媒体中心
一审:李懿恒
二审:梁善军
三审:余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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