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公布3起出租人被处罚案例!

文摘   2025-01-26 17:18   北京  

春节前夕,石景山分局持续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提示租赁双方整改隐患问题,筑牢安全防线。

案例一

近日,苹果园派出所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某出租房屋的门锁缺损,出租人李某及时进行维修,存在较为严重的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李某限期整改,并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

法规提示:《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近日,八宝山派出所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刘某违反规定将房屋长期以短租方式出租。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刘某停止出租,并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近日,金顶街派出所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杨某出租的房屋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杨某予以罚款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石警官提示


广大租赁当事人要自查自纠,安全合理使用房屋,做好租住人员登记,共度平安春节。

来源:石警官

石景山杂谈编辑

本篇内容所有图片,文字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

请第一时间告知,我们将及时删除

本公众号法律顾问由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安久坤律师担任

打官司,找律师~戳




商业推广、商场/市场/夜市招商等项目推广~

欢迎联系我们——

商务合作电话:15910970551



《石景山杂谈》投稿邮箱:shijingshanzatan@126.com

《石景山杂谈》官方微博:http://weibo.cn/sjszatan

商务合作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石景山杂谈
石景山地区接地气的口碑新媒体~吃喝玩乐情报、探店旅游攻略,各种福利定期分享.杂谈小编们时刻等待您加入呃^.^
 推荐账号,扫码关注
推荐账号二维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