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特供酒” 石河子这些商户被曝光

政务   2024-11-21 13:26   新疆  

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

“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持续加大酒类市场侵权假冒酒类产品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典型案例为“镜鉴”,达到释放警示教育震慑“强音”的目的,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河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白酒案


2024年5月1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河子市西三路某号的石河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场所内有1件“内部特供”白酒,在箱体上标注有:“内部特供,酒精度50%vol;净含量:500ml;6瓶/件;生产日期见瓶盖喷码;制造商:新疆伊犁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特克斯县某街三环外”等内容,箱体和瓶体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所标注的“内部特供”字样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1件“内部特供”白酒、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5300元的行政处罚。


2.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安镇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安镇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1瓶白酒外包装盒标注有“内部专供原浆酒”“纯粮酿造”字样,酒瓶瓶身及外包装盒均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1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十户滩镇某饭馆经营不符合标签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十户滩镇某饭馆检查时,发现该饭馆酒水陈列柜摆放一瓶标签标注“国家级白酒评委内部特供”的白酒,该瓶白酒标签中未标明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相关事项,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相关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元、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特供酒1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野镇某自选商店经营外包装盒标注有“丝路特供”字样的白酒案


2024年7月26日,接到12315平台投诉,称东野镇某商店销售特供酒,酒瓶上标有“丝路特供”的字样。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在其酒品经营区货架上发现2瓶标有“丝路特供”字样的白酒待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八师石河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0元、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2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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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兰兰

编审:焦亚峰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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