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姚学仁与被执行人陈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姚学仁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悬赏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姚学仁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如下悬赏公告:
一、凡是向本院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涉及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予以执行回款百分之二十的奖励。
二、凡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切下落线索且被本院有效控制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三、本悬赏公告的有效期自作出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四、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财产线索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或者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或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机关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
3.财产线索系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4.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财产线索。
5.举报人系本院工作人员的。
6.举报人与被执行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举报的财产线索无法变现,致使未能实际收回借款的。
8.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近亲属的。
9.举报时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六、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七、案件承办人向毓军;联系电话:023-87666173;联系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1118号。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红,女,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乌龙池197号2-5,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30929 5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