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近年来,“夕阳红”旅行团受到许多老年人青睐,但游客在旅途中意外受伤、死亡,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11月8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案 情
王某报名参加陕西A旅行社组织的“三日游”旅游团并支付费用,前往C旅游公司管理的景区游玩,河南B旅行社为当地的地接社。王某在瀑布景点观景时,从约两米高的石阶摔下,导致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王某的配偶、子女作为原告,将A旅行社、B旅行社、C旅游公司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赔偿60余万元。
查 明
收案后,考虑到原告亲人去世,情绪波动较大,法院立即安排办案人员展开调解工作。因双方对于责任划分、赔偿数额等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遂排期开庭。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法官查明,王某在游玩时,由瀑布上方道路沿台阶下至瀑布下方步道,道路上方及台阶靠近瀑布一侧均设置有栏杆,但步道靠近瀑布侧边缘仅有黄线警示未设置栏杆。步道高于瀑布下方石块,在黄线外侧下方石头处立有“潭深水凉 禁止戏水”的标牌。王某手扶该标牌欲下行时摔落,导致事故发生。
审 理
法院审理认为,C旅游公司作为景区管理者,对景区负有直接安全保障义务,其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该标牌未明确禁止下至瀑布下方,且仅以地面黄线标注,警示不充分,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35%赔偿责任;A旅行社、B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团社和地接社,在安排旅游线路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15%赔偿责任;王某在旅游过程中未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亦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防范意识,其手扶警示标志摔落是事发的主要原因,故认定王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点 评
未央区人民法院高铁新城法庭法官杭萌萌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同时,旅游经营者组织或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等旅游者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 醒
旅游经营者安排活动前应详细询问了解游客,特别是老年游客的身体状况,充分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切不可为了经济利益而放任风险发生。游客在旅行前一定要选择信誉度较高的旅行社,同时客观预判身体条件是否能达到参加旅行活动的要求,旅行过程中也应文明审慎。
来源 / 西部法制报
文 / 陈杰钢 卢涛
编辑 / 袁大维
审核 / 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