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1.已办理工伤登记;
2.除已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外,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单位一致;
3.已获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同意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属于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可不需要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线下服务大厅申请;
2.线上网厅申请。
1.《工伤保险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项目申请表》,原件1份;
2.属异地居住的,提供辅助器具配置异地机构出具的适配检查报告,原件1份;
3.属本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无法配置的,提供本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本机构无法配置,建议异地配置意见,原件1份。
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一楼西厅)。
广西“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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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12333
一、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1.已办理工伤登记;
2.除已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外,申报单位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所在的单位一致;
3.涉及第三人责任的,治疗期结束后,已获得第三人按责任赔偿比例后,赔偿金额尚有结余或不足部分;
4.属于申领先行支付待遇的,已通过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审批;
5.申报正常治疗期(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至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出具之日)内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的:
(1)属异地发生工伤的,已办理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2)属转诊转院的,已办理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3)属异地居住就医的,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工伤职工长期不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正常治疗期最长为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两年。
6.申报正常治疗期间结束后发生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的:
(1)属转诊转院的,已办理转诊转院申请确认;
(2)属异地居住就医的,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3)属旧伤复发的,已办理旧伤复发申请确认;
(4)属继续治疗的,已办理工伤继续治疗申请确认;
(5)属工伤康复的,已办理工伤康复申请确认;
(6)属治疗期延长的,已办理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或工伤继续治疗期延长。
注:社会保险待遇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发放。若单位或医疗机构先垫付费用的可发至单位账户或医疗机构账户。
1.线下服务大厅申请;
2.线上网厅申请(社保机构网上进行预审,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需现场提交材料)。
1.《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
2.申报门诊医疗费用,提供:
(1)门诊医疗费用发票(含电子发票),原件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与发票日期对应的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电子病历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与发票对应的门诊费用清单,原件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门诊检查报告单,原件1份;
3.申报住院医疗费用的,提供:
(1)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含电子发票),原件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与发票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医疗费用发票为增值税发票的,需提供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说明。
4.涉及第三人责任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复印件1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获取不到需提供);
5.涉及第三人责任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获取不到需提供);
6.涉及第三人责任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获取不到需提供);
7.经批准转诊转院的,报销往返交通、住宿费用时提供票据,原件1份。
注:单位所提供的复印件均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一楼西厅)。
广西“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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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送短信通知;
2.扫描业务受理回执单上的二维码查询;
3.登录网报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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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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