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计〔2024〕36号
为充分发挥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作用,促进我市旧房装修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持续释放投资消费潜力,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24〕493 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计〔2024〕127 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六条 公租房、公有老旧房屋装修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以下简称“各地”)组织实施。各地应参照省、市《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条 拟申请城镇老旧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改造项目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及时向各地住建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补贴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装修内容、工程造价预算、配套资金来源、拟申请的补贴金额、建设单位账户等。
(二)相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工程招投标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算清单、开工现场照片等。
申请人为个人住户的,由各地住建部门参考以上申请材料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 各地住建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要求3个工作日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和当地实施办法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各地住建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15日内补正有关信息重新申请。
第十条 各地住建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4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信息进行汇总、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各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住建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相关资金实施专账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十二条 在补贴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
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十三条 各地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申请人所在地住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地住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引导申请人用好国家资金补贴政策,加快推动我市老旧住房维护修缮。
第十六条 各地住建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月资金拨付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住建局,所有申请补贴的项目要求2025年12月底前完工。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以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为准。本细则由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来源: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