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破产管理人结果公告
2024年10月29日,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本院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另确定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为本案备选管理人。
特此公告。
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126破27号之一
2024年10月29日,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1126破27号
2024年10月29日,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指定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担任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13日前,向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联系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西华路463号,联系人:李俊成,电话:15755015105。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凤阳县润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12月16日16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个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凤阳县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破产管理人结果公告
2024年11月4日,本院根据李虎的申请,裁定受理凤阳县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纪检监察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本院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另确定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为本案备选管理人。
特此公告
凤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126破28号
2024年11月4日,本院根据李虎的申请,裁定受理凤阳县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皖1126破28号之一
2024年11月4日,本院根据李虎的申请,裁定受理凤阳县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指定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担任凤阳县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凤阳县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13日前,向凤阳县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金山路699号创达电子商务楼三楼315室,联系人:林冲,电话:17755069930、0550-3058101。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凤阳县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凤阳县宏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12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个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来源:凤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