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不仅给受害者身心带来巨大伤害,给未成年子女成长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升级演化成为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蕉城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非法损害妻子身体至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与被害人王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频繁冲突并分居。同年,叶某在路上遇见王某与亲属、朋友用餐,便上前拉扯王某。因王某拒绝与其回家,叶某便将存放在矿泉水瓶内汽油浇到王某头上并点燃,造成王某身体多处烧伤。随后,叶某逃离现场。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伤情属重伤二级、轻伤一级,损伤致残程度为六级、十级。同日,被告人叶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因被告人叶某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重伤二级、轻伤一级,六级伤残、十级伤残,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叶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家暴、性别暴力、对妇女的暴力事件成为高频词汇,很多家庭在发生家庭暴力后,因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约束,受害者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这样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八年,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现象。
——被申请人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到法院训诫
基本案情
本院在审理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因受到陈某家暴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院经审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等家庭暴力或纠缠、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李某,并向陈某送达了上述裁定。次月,李某和陈某发生争吵,陈某殴打李某面部至李某左眼挫伤、眶骨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决定对陈某进行训诫。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为受害人筑起一道坚实的司法“防护墙”,属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相关当事人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若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陈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漠视司法权威,再次对李某实施暴力,违反了本院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本院综合其情节轻重并征询李某本人意见,对陈某作出训诫的决定。
编辑:陈亚男
一审:陈舒宁
二审:林渝铭
三审:叶亲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