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执法类别及案号 | 承办 单位 | 立案 时间 | 决定时间 及内容 | 法律依据 |
周龙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石卫医罚字〔2024〕第005号 | 卫监局医疗卫生监督科 | 2024年6月4日 | 2024年8月23日,罚款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石门王国峰妇科诊所超范围执业案 | 石卫医罚字〔2024〕第006号 | 卫监局医疗卫生监督科 | 2024年7月5日 | 2024年9月14日,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石门县吴氏修脚房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石卫公罚字〔2024〕第009号 | 卫监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 2024年9月6日 | 2024年10月11日,1.警告;2.罚款1500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石门县楚江街道龙凤社区居委会卫生室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实施适宜性审核案 | 石卫医罚字〔2024〕第008号 | 卫监局医疗卫生监督科 | 2024年9月19日 | 2024年10月23日,1.警告;2.罚款10000元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案件名称 | 执法类别及案号 | 承办 单位 | 立案 时间 | 决定时间 及内容 | 法律依据 |
石门县谢萍美发用品商行经营标签不规范的消毒产品案 | 石卫消罚字〔2024〕第004号 | 卫监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 2024年9月14日 | 2024年10月23日,罚款1000元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石门县瑞美美容馆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石卫传罚字〔2024〕第007号 | 卫监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 2024年10月10日 | 2024年10月10日,罚款4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石门县茗媛美容院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石卫传罚字〔2024〕第006号 | 卫监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 2024年9月15日 | 2024年10月9日,罚款8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石门县平安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石卫传罚字〔2024〕第005号 | 卫监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 2024年9月10日 | 2024年10月9日,1.罚款6000元;2.没收违法所997.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案件名称 | 执法类别及案号 | 承办 单位 | 立案 时间 | 决定时间 及内容 | 法律依据 |
石门县诗旎美容院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石卫传罚字〔2024〕第003号 | 卫监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 2024年6月24日 | 2024年10月9日,罚款15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石门县鑫墨妍美容院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石卫公罚字〔2024〕第014号 | 卫监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 2024年10月11日 | 2024年10月11日,1.警告;2.罚款1500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石门县美圈美容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石卫公罚字〔2024〕第013号 | 卫监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 2024年10月10日 | 2024年10月10日,1.警告;2.罚款1500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石门县梦达游泳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石卫公罚字〔2024〕第012号 | 卫监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 2024年9月10日 | 2024年10月10日,1.警告;2.罚款1500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石门县兰园大玩家游乐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石卫公罚字〔2024〕第011号 | 卫监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 2024年10月10日 | 2024年10月10日,1.警告;2.罚款1000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石门县金丰商务宾馆聘用三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住宿服务工作案 | 石卫公罚字〔2024〕第007号 | 卫监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 2024年6月26日 | 2024年8月23日,1.警告;2.罚款2000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石门瑜远中学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案 | 石卫传罚字〔2024〕第004号 | 卫监局公共卫生监督科 | 2024年9月26日 | 2024年11月11日,罚款4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
▍信息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