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遏制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资源的犯罪行为,11月20日上午,石门县人民法院将审判庭“搬”进易家渡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邀请当地社区干部和村民代表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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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明知澧水石门段水域系禁渔区且在禁渔期的情况下,在澧水石门县易家渡镇青山副坝上游水域,以拦河放网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5时许,朱某被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渔政部门鉴定,被告人朱某使用的渔网属于禁用渔具,捕鱼作业方法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拦河、拦江方式。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庭审后,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案释法,向在场旁听群众深入浅出地讲解破坏水产资源带来的严重后果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大家珍惜水产资源、爱护生态环境、拒绝非法捕捞,共同维护生态水域水产资源安全。
▍信息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