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名煤矿领导开会决定瞒报,煤仓坍塌3人死亡,34人被处理

民生   2025-01-10 20:05   北京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 “4 ·1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4 月 15 日 12 时 30 分许,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十三矿( 以下简称:平煤十三矿)地面 3 万吨煤仓 清仓作业时发生一起较大坍塌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 济损失 836.4 万元。事故发生后,平煤十三矿瞒报。经群众 举报后被许昌市政府查证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河南省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市领导批示精神,2021 年 8 月 28 日,许昌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 局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 总工会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 司十三矿 “4 · 1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组), 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坚 持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 “ 四不 放过”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 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和事故瞒报过程,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相关 单位及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 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 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 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煤矿上级公司有关情况

1.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平煤股份 有限公司)系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二级子公司,主营业务为煤 炭开采、煤炭洗选加工和煤炭销售。下属生产单位包括十四 个生产矿井和四个精洗煤选煤厂。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MK 安许证字〔2021〕0008,有效期:2021 年 3 月 26 日至 2024 年 3 月 25 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生产处、开拓 处、机电处、地测处、通风处、安全监管处等业务处室。

2.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平 煤神马集团有限公司)创立于 2008 年 12 月, 由原平煤集团 和神马集团两家中国 500 强企业联合重组而成。现拥有平煤 股份、神马股份、易成新能 3 家上市公司和 7 家新三板挂牌 企业,1 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煤炭产业是集团传统基础产业, 涵盖平顶山、汝州、禹州三个矿区。主力生产矿井大多数位 于平顶山矿区,主要开采丁组、戊组、 己组和庚组煤层,属 多煤组、多煤层开采,煤层松软、瓦斯压力大、含量高、透 气性差。现有生产矿井 19 对,基建矿井 2 对。

(二)平煤十三矿概况

平煤十三矿位于许昌市襄城县紫云镇张村境内,井田 东 西走 向长 15km, 南北倾斜 宽 2.3 ~ 5.0km, 井 田 面积 53.63km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 180 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 为 210 万吨/年。矿井采矿许可证编号为 1000000720046,有 效期为 2007 年 6 月 29 日—2031 年 3 月 1 日。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1025670073102G,有效期为长期。安全 生产许可证号为(豫)MK 安许证字﹝2020 〕0160,有效期为 2020 年 12 月 07 日 —2023 年 12 月 06 日。原矿长孙米银, 其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证 号 为 412323197202204839,有效期为 2019 年 4 月 2 日—2022 年 4 月 2 日。

矿井配备有分管生产、采煤、开拓、机电、防突、基建、 技术、安全等副矿长,设置有生产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开 拓科、机电科、通风科、防突科、地质测量队、安全生产标 准化科、综合机械化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办公室、重点工程 办公室、安全检查科等 12 个安全生产管理科室,负责业务 保安和安全管理工作。设有综采一队、综采二队、综采三队、 安装队、综合机电检修厂、掘进一队、掘进二队、掘进三队、 掘进五队、开拓一队、开拓二队、运输一队、运输二队、机 电一队、机电二队、机电三队、机电四队、机电五队、通风 队、放炮队、防突抽采队、安全监测队、地质测量队、安全 检查队、维修队、矿山救护中队、井口急救站等 27 个生产 和服务区队。

( 三 )事故地点煤仓基本情况

平煤十三矿地面 3 万吨煤仓是井下己四采区配套煤仓, 2014 年建成,位于矿井工业广场东部铁路线附近,煤仓构筑 物总高度约 71m,直径 30m,储存高度 50m,容量 3 万吨,为 钢筋混凝土结构。煤仓上部共有两层,上一层为皮带机头卸 煤点,下一层为溜煤导筒安装层,也是人员下仓层。煤仓下 口均匀布置 16 个倒棱台形溜煤眼,溜煤眼上口尺寸为 2.5m ×2.5m,下口尺寸为 1.2m × 1.2m;溜煤眼下口通过溜煤筒与 给煤机连接,煤流再经下方胶带输送机运到火车车皮上。煤 仓由机电五队进行日常管理。

该煤仓因长期使用导致积煤严重,储煤量降低、溜煤 口 出煤不畅,机电五队多次向矿领导反映申请清理煤仓。2021 年 2 月底矿井召开的 3 月份生产经营计划会决定,趁己四采 区 3、4 月不生产期间,3 万吨煤仓处于空闲状态,由维修队 负责清理 3 万吨煤仓。2021 年 2 月 15 日维修队编制了《地 面 3 万吨煤仓清理安全技术措施》,2 月 16 日审签完成。措 施中规定:“矿成立煤仓清理指挥小组,清仓作业期间进行 巡回检查,现场进行负责协调及安全相关工作;现场跟班负 责人在原筒仓上部与仓内负责人保持联系,现场必须随时监 视安全绳及保险绳是否有松开或磨损现象并及时检查保险 绳、安全绳余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作业人员处理,确保安 全后方可继续作业;仓内悬挂的安全绳设专人监护,进入仓 内的人员必须将保险带系在安全绳上;进行清仓作业时从装 载煤仓上 口向下逐段清理,将原煤筒仓仓壁上的煤泥清理干 净,严禁仓内作业人员在积煤高过人体 0.5m 处进行作业;

煤仓每次放煤高度控制在 1.2-1.7m, 由机电五队配合放煤;为保证通风安全,从煤仓上口观察孔备用一趟 4 寸风管,风 管深入煤仓长度不小于 5m;在施工期间,若风机异常停风, 必须立即打开风管正常通风,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及时撤 离煤仓;现场安设一部 5T 慢速绞车,配合自制吊篮进行人 员和材料升入仓,每次只准升降 1-2 人”。维修队采取班前 会上学习提问的方法学习贯彻《地面 3 万吨煤仓清理安全技 术措施》,没有集中组织专门学习。维修队于 3 月 15 日开 始清仓,4 月 15 日清理距煤仓下口约 10m 位置时发生了此次 事故。

图 1  平煤十三矿地面 3 万吨煤仓外观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善后处理、事故瞒报及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4 月 15 日 5 时 40 分,平煤十三矿维修队队长孙 永辉主持召开八点班班前会,安排跟班副队长李庆魁、班长 朱永军及职工范礼朋、柳先振、杨耀强、杨化六人清理地面

3 万吨煤仓。

8 时 40 分许,跟班副队长李庆魁带领朱永军等六人和负 责有害气体检测的救护队队员朱占令陆续到达 3 万吨煤仓上 口。随后班长朱永军对维修队人员进行了分工,朱永军、范 礼朋、柳先振下仓内清理积煤;杨耀强、杨化配合跟班副队 长李庆魁在煤仓上 口,负责开 5T 回柱绞车上下人员和工具 材料、收放安全绳、联系放煤等工作;朱占令负责作业前检 测煤仓内瓦斯等有害气体。分工后李庆魁、杨耀强、杨化检 查了绞车、钢丝绳、 吊篮、压风管、水管、风筒、照明灯等 设施,确认完好。随后朱占令坐吊篮下到仓内检测了瓦斯等 有害气体,检测后升至仓上口说:“一切正常,可以工作”。随后李庆魁与朱永军一起乘吊篮下到仓内,查看了煤仓内积 煤等情况,确定了本班的清理地点和工作任务;李庆魁升到 煤仓上口后,范礼朋、柳先振下至仓内,与朱永军一同在仓 内清煤。

11 时许,仓内朱永军、范礼朋、柳先振升仓休息,朱永 军安排杨耀强去买午饭,11 时 30 分许 3 人再次入仓作业。杨耀强 12 时 05 分在矿职工食堂刷卡买了六份工作餐,12 时

15 分许返回到煤仓上 口。

12 时 30 分许,煤仓上口的李庆魁、杨耀强、杨化、朱 占令听到煤仓内发生异常响声、看到压风管突然下坠,立即 从下人 口向仓内观察,看不到仓底矿灯光亮,仓内煤尘飞扬, 李庆魁用对讲机呼叫仓内人员没有回应,意识到仓内出事 了,李庆魁立即用矿用电话先后向矿井调度室和维修队进行


了汇报:“仓内出事了,可能埋住人了”。然后李庆魁下到 仓内,找不到朱永军、范礼朋、柳先振三人,发现 11 号溜 煤眼周围煤体坍塌、压风管下端埋入 11 号溜煤眼中,确认 发生了 3 人被塌落积煤掩埋事故。

图 2  事故前后煤仓内剖面对比图

(二)抢险救援经过

李庆魁下到仓内发现人员被埋后,根据煤体坍塌情况及 人员工作位置,立即跳入 11 号溜煤眼内用铁锨将埋人积煤 攉向煤位较低的 9 号溜煤眼。矿当班调度员韩晓阳接到李庆 魁电话汇报后,立即向调度班长何东汇报,何东先后通知调 度室主任李维钊、值班副主任刘得峰、矿长孙米银、生产副 矿长陈喜恩、安全副矿长王正建等相关领导,随后又通知了 矿山救护队和井口急救站到煤仓现场抢险救援。

维修队党支部书记薛兵接到维修队值班员潘红伟通知 后,和维修队职工苏俊鸿立即赶到煤仓上 口,简单询问情况 后,两人一同下到仓内,与李庆魁一起清挖 11 号溜煤眼内 的积煤找人。随后,生产副矿长陈喜恩、维修队队长孙永辉、 安全副矿长王正建以及救护队、维修队等人员先后到达煤仓 上 口;矿长孙米银和调度室主任李维钊、机电五队队长焦瑞 龙、救护队员等接到报告后,均先后到达煤仓下 口。生产副 矿长陈喜恩在煤仓上口指挥救援,矿长孙米银在煤仓下口指 挥救援,现场商量确定救援方案,先后组织维修队 3 人、救 护队 3 人下到仓内救援。13 时 10 分许,仓内救援人员仍未 找到被埋人员,矿长孙米银与现场领导商定后,决定由仓内 挖煤救人改为溜煤眼放煤救人。13 时 50 分许从 11 号溜煤眼 放出第 1 名被埋人员,14 时 10 分许从 11 号溜煤眼放出第 2 名被埋人员,14 时 20 分许从 11 号溜煤眼放出第 3 名被埋人 员。期间放出 1 台带有约 5m 长压风管的风煤钻。被埋 3 人 头上均无安全帽,身上佩戴的保险带完好,经医护人员现场 抢救后确认没出血、没骨折、没外伤, 口、鼻内有煤粉,宣 布 3 人为窒息死亡。事故抢险救援结束时间约为 14 时 40 分。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矿方将事故遇难者范礼朋和柳先振转移到 郏县殡仪馆,将事故遇难者朱永军转移到汝州殡仪馆。矿方 陆续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截止 4 月 25 日,遇难 者范礼朋、柳先振、朱永军 3 人善后工作全部处理完毕。

(四)事故瞒报情况

12 时 53 分,调度班长何东用调度电话向矿长孙米银汇 报事故是否向上级汇报,孙米银说不上报;13 时 50 分左右, 调度班长何东再次向矿长孙米银打电话请示事故是否向上 级汇报,孙米银说“安全生产一切正常”。15 时左右,矿长 孙米银在机关调度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党委书记范满长、 党委副书记李国晓、生产副矿长陈喜恩、工会主席何吉保、 总会计师李元芳、后勤副矿长沈力民、采煤副矿长王金峰、 机电副矿长田青山、纪委书记许伟功、开掘副矿长王羊娃、 总工程师段守德、经营副矿长刘永良、基建副矿长刘德明等14 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孙米银说:“我个人来讲真想上报, 这次事故上报对我和书记来说是最好的结果,大不了撤职休 息。但是考虑到十三矿的实际困难,如果上报,第一会造成 班子有集体免职的可能,因为 2018 年 “8 ·16”事故领导班 子差一点集体免职;第二矿上要面临停产,矿上经济损失巨 大,职工的工资、工作、生活都会受到几个月的影响。根据 这种情况,大家讨论一下是否上报?”,之后没有人提出异 议,参会人员一致同意不上报。随后孙米银安排成立资金筹 备和善后处理两个工作组,资金筹备组由总会计师李元芳负 责,善后处理工作组划分 3 个工作小组,分别由后勤矿长沈 力民、经营矿长刘永良、工会主席何吉保负责;同时要求安 全生产口领导集中精力抓好井下安全生产。4 月 16 日早调会 后,矿长孙米银考虑到前一天个别班子成员当时不在矿,又 留下班子成员(党委书记范满长、党委副书记李国晓、生产 副矿长陈喜恩、工会主席何吉保、总会计师李元芳、后勤副矿长沈力民、采煤副矿长王金峰、安全副矿长王正建、防突 副矿长张法证、机电副矿长田青山、纪委书记许伟功、开掘 副矿长王羊娃、总工程师段守德、经营副矿长刘永良、基建 副矿长刘德明),共与会 16 人,再次研究事故是否上报, 与会人员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孙米银又强调对事故不议论、 不外传,各战线要做好各自工作,同时抓好安全生产。至此 形成了瞒报事故的事实。

(五)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平煤十三矿在未制定清仓作业专项应急救 援预案的情况下,仅安排矿救护队和矿属医院医护人员进行 救援,未在第一时间报请上级公司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到现场 救援,未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提供应急救援相关保障。现场救援时,矿领导没有进入煤仓内现场指挥,未能及时作 出科学决策,延长了救援时间。

三、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地面 3 万吨煤仓 11 号溜煤眼内煤位较低,边沿积煤过高,作业人员未按照本 矿编制的《地面 3 万吨煤仓清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1 ,站在 溜煤眼边沿积煤斜坡上清煤,用风煤钻打眼撬煤时扰动煤 体,造成所站位置煤体坍塌;违反《地面 3 万吨煤仓清理安

1 平煤十三矿制定的《地面 3 万吨煤仓清理安全技术措施》第四项安全注意事项中第 14 条规定:进行分 仓清理工作时,按照清理顺序逐步向下清理,将原煤筒仓壁上的煤泥清理干净。严禁仓内作业人员在积煤 高过人体 0.5m 处进行作业。

全技术措施》规定2,作业人员未将保险带系到安全绳上,随 坍塌的煤体滑入溜煤眼内,被上方塌落的煤体掩埋窒息死 亡。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平顶山天安煤业有限公司十三矿 “4 ·15” 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1.平煤十三矿。( 1)地面作业安全监管存在漏洞盲区。该矿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对地面各项施工作业安全 管理不重视,地面作业活动风险研判、风险管控、隐患排查 治理等内容缺失,存在严重失管漏管;对 3 万吨煤仓清理作 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针对该清仓作业进行安 全风险辨识、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施工现场 未设置安全风险公告牌3;未将该作业纳入安全大检查范围, 安全检查存在盲区。( 2)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在 缺乏清理煤仓经验的情况下,制定《地面 3 万吨煤仓清理安 全技术措施》前,未严格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查了解煤仓内 部结构,未组织安全风险辨识,致使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全

2 平煤十三矿制定的《地面 3 万吨煤仓清理安全技术措施》第四项安全注意事项中第 4 条规定:清仓人员 佩戴好安全帽、矿灯、自救器、防尘口罩、风镜 ,系好安全帽头带、保险带 ,经现场跟班干部检查劳保设 施无任何问题后方可下仓工作。原《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务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内容开展全面风 险辨识:(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和 落实情况。《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 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 施。

面、不细致、部分内容不科学4,缺乏专项应急预案或应急处  置措施等关键内容;落实措施审批制度不严,只走会签流程, 未实际组织会审,流于形式,未发现并纠正安全技术措施中  存在的严重缺陷。事故发生后,因无应急预案可依,现场救  援不能及时作出科学决策,延长了救援时间。( 3)现场安  全管理不到位。清仓作业期间,跟班干部未严格履行现场监  督管理职责,盯岗人员当班未到岗履行安全盯岗职责,未发  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5;矿主要领导、分管  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维修队管理人员对清仓作业现场监督  检查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失察。( 4) 安全教育培训流行于形式。区队、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不深  入、浮于表面,方式单一,培训效果差, 区队未建立安全教  育培训档案,未对教育培训情况进行如实记录6,《地面 3 万  吨煤仓清理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仅仅以班前会提问代替集  中学习培训,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自我保安能力差。( 5 ) 法治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4 月 15 日发生事  故,未按规定上报,蓄意瞒报7。直到 7 月 6 日,公安机关对

4 平煤十三矿制定的《地面 3 万吨煤仓清理安全技术措施》第四项安全注意事故第 13 条规定:“仓内悬 挂的安全绳设专人监护 ,现场跟班负责人在原煤筒仓上部与仓内负责人保持联系 ,现场必须随时监视安全 绳及保险绳是否有松开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作业人员处理。”实际作业中现场跟班负责人站在煤仓顶部受 视线不好影响 ,根本不便于发现问题。故,此条措施缺乏科学性。

5 《维修队内部生产管理制度》第三项值班、带班、跟班制度第8 条规定,根据单位实际生产情况,涉及 爆破、生产系统相互协调等重要施工地点 ,当班必须安排一名管理干部现场跟班 ,跟班人员必须坚持与职 工同上同下。第五项现场管理制度第 11 条规定:跟班干部现场认真落实岗位职责 ,负责施工期间安全、  质量、文明生产 ,确保保质保量完成下达任务,并处理现场一切大小事务。第 12 条规定 :干部跟班必须  严格把控现场重点环节,严禁脱离岗位。

6 原《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情况。

7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

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才承认发生事故。( 6)管党治党 “宽松软”。党委领导班子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意识不强,“两 个责任”履行不力,班子成员缺乏斗争精神、担当精神,纪 律监督流于形式,主要领导提议不报事故后,与会其他 15 名班子成员无一人反对。

2.平煤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对下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有缺位,监管工作规划部署未做到 全覆盖,重井下监管、轻地面监管。安全监管处作为该公司 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职责不 到位,对平煤股份十三矿安全生产监察督查存有漏洞,未发 现并纠正该矿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3.平煤神马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 监察督察不到位,下设督察二处对集团地面企业(单位)安 全督察有缺失,对平煤十三矿地面煤仓清理作业中存在的问 题失察漏管。

(二)地方政府及部门存在的问题

1.襄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该局作为煤矿安全生产 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不力,未严格落实驻矿监

管制度8,日常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平煤十三矿清理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8 《许昌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许安监管〔2016〕67 号) 中驻矿监管制度(一)各县(市)须向 所辖区域内所有煤矿派设驻矿员 ,驻矿员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 项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二)驻矿员发现煤矿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当即予以制止 、纠正,并报 告上级有关部门 。当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时,应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作业 ,撤出受隐患威胁区域所 有人员,并报告有上级关部门处理。(三)各县(市)要加强对驻矿员的监督和管理,对其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 巡查、督查 ,确保驻矿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发现驻矿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 ,防止失职腐败等

煤仓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瞒报事故行为失察。

2.襄城县人民政府。 襄城县政府安全发展理念树的不 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力,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到位,督促辖 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 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

1.朱永军,男,42 岁,身份证号码:410426197911112059, 平煤十三矿维修队班长。作为当班组长, 图省事、抢进度, 未按照《地面 3 万吨煤仓清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违章指 挥,带头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 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范礼朋,男,34 岁,身份证号码:411325198702156091, 平煤十三矿维修队职工。未按照《地面 3 万吨煤仓清理安全 技术措施》规定,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 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3.柳先振,男,37 岁,身份证号码:410426198407317017, 平煤十三矿维修队职工。未按照《地面 3 万吨煤仓清理安全 技术措施》规定,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

现象发生。

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4 人)

1.孙米银,男,49 岁, 中共党员,原平煤十三矿矿长, 负责全面行政工作,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正确履行 岗位职责,督促、检查矿井 3 万吨煤仓清仓作业安全生产工 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清仓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9,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有关规 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人员瞒报10,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 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及不报安全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其因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 已于 2021 年 7 月 9 日被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8 月 2 日被 襄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襄( 治)取保字[2021]287 号)。

2.王正建,男,52 岁,中共党员,原平煤十三矿安全副 矿长,协助矿党政对全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 全检查科、安全生产标准化科、维修队、安全检查队、矿山 救护中队等。对清理 3 万吨煤仓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正 确履行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未组织人员对清 理 3 万吨煤仓作业进行风险辨识并制定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 措施,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失察11,对

9 原《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0 原《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条规定,单位负责接到事故报告后 ,… …,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11 原《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  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 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四)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开展安

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参加 4 月 16 日平煤十三矿班子会, 对孙米银提议瞒报事项,未提出反对意见,参与瞒报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处 理。

3.孙永辉,男,36 岁,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维修队队 长,负责维修队全面工作,维修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 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清理 3 万吨煤仓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 培训和对职工的日常教育培训、考核不到位,清理煤仓作业 前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处 置措施,对清理煤仓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指挥、违 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 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4.李庆魁,男,47 岁,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维修队副 队长,负责维修队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当日八点班跟班 副队长,履行跟班职责不力,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清 仓期间没有入仓巡回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违 章作业12,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失职失责,对事故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立案调查处理。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由当地纪检监

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 产整改措施。

12《维修队内部生产管理制度》第三项第8 条规定,根据单位实际生产情况,涉及爆破、生产系统相互协  调等重要施工地点 ,当班必须安排一名管理干部现场跟班 ,跟班人员必须坚持与职工同上同下。第五项现  场管理制度第 11 条规定:跟班干部现场认真落实岗位职责 ,负责施工期间安全、质量、文明生产 ,确保   保质保量完成下达任务,并处理现场一切大小事务。第 12 条规定:干部跟班必须严格把控现场重点环节, 严禁脱离岗位。

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在具备作出 党政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34 人)

1.企业相关责任人员( 28 人)

( 1)范满长, 中共党员,原平煤十三矿党委书记,与 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未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 双责”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煤仓清仓作 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清仓作业存在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参加 4 月 15 日、4 月 16 日平煤十三矿班子会,对孙米银提议瞒报事 项,未提出反对意见,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 2)李国晓, 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党委副书记。事 故发生后,牵头负责 3 名死亡职工的善后处理工作,参加 4 月 15 日、4 月 16 日平煤十三矿班子会,对孙米银提议瞒报 事项,未提出反对意见,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3)许伟功,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纪委书记。参加 4 月 15 日、4 月 16 日平煤十三矿班子会,对孙米银提议瞒报 事项,未提出反对意见,没有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参与事故 瞒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党内 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平煤十三矿纪委书记职务。

( 4)陈喜恩, 中共党员,原平煤十三矿生产副矿长, 负责全矿生产组织工作,主要协助党政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分管战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调度 室。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调度室未严格开展隐患排查工 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加 4 月 15 日、4 月 16 日平煤十三矿班子会,对孙米银提议瞒报事项,未提 出反对意见,对调度室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 任,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 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5)段守德, 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总工程师,负责 全矿技术管理工作,对本战线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正 确履行岗位职责,没有严格履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职责,对 清理 3 万吨煤仓安全技术措施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参加 4 月 15 日、4 月 16 日平煤十三矿班子会, 对孙米银提议瞒报事项,未提出反对意见,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 6 )沈力民, 中共党员,原平煤十三矿后勤副矿长。事故发生后,负责死亡职工后事处理及家属的安抚工作,不 让死亡职工家属反映事故情况,要求参与善后工作人员销毁 遇难家属手中的赔偿协议;参加 4 月 15 日、4 月 16 日平煤 十三矿班子会,对孙米银提议瞒报事项,未提出反对意见, 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 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7)刘永良, 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经营副矿长。事 故发生后,负责死亡职工后事处理及家属的安抚工作,不让死亡职工家属反映事故情况,要求参与善后工作人员销毁遇 难家属手中的赔偿协议;参加 4 月 15 日、4 月 16 日平煤十 三矿班子会,对孙米银提议瞒报事项,未提出反对意见,参 与事故瞒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 其党内警告处分。

( 8)何吉保, 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工会主席。事故 发生后,负责死亡职工后事处理及家属的安抚工作,不让死 亡职工家属反映事故情况,要求参与善后工作的人员销毁遇 难家属手中的赔偿协议;参加 4 月 15 日、4 月 16 日平煤十 三矿班子会,对孙米银提议瞒报事项,未提出反对意见,参 与事故瞒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 其党内警告处分。

( 9)李元芳,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总会计师。参加 4 月 15 日、4 月 16 日平煤十三矿班子会,对孙米银提议瞒报 事项,未提出反对意见;负责为 3 名死亡职工家属的安抚赔 偿筹措资金,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 程序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10-14)王金峰,采煤副矿长;张法政,防突副矿长;田青山,机电副矿长;王羊娃,开掘副矿长;刘德明,基建 副矿长,共五人,除张法政未参加 4 月 15 日平煤十三矿班 子会但参加了 4 月 16 日平煤十三矿班子会外,其余四人均 参加了 4 月 15 日、4 月 16 日平煤十三矿班子会,对孙米银 提议瞒报事项,未提出反对意见,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对以上 5 人进行诫勉谈话。

( 15)付胜涛,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人力资源科副科 长,主持工作。在事故处理中,受矿长孙米银指使负责处理 遇难三名职工安抚赔偿工作,期间要求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医 护人员不要外传事故情况;要求本矿职工医院出具因事故中 死亡的朱永军、范礼朋二人的虚假死亡证明;要求参与善后 工作人员销毁遇难家属手中的赔偿协议,参与事故瞒报。建 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 16)吴军,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职工医院院长。作 为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当事人,明知朱永军、范礼朋二人死于 4 月 15 日坍塌事故,仍然应付胜涛要求,出具虚假死亡证明, 提供关键虚假材料,参与事故瞒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17)薛 兵, 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维修队党支部书 记,与维修队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未按照 “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清理 3 万 吨煤仓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培训和对职工的日常教育培训、 考核不到位,对清理煤仓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指 挥、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 职处分。

( 18)常立旗,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首席工程师,主 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科工作,维修队包队干部,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标准化技术管理工作,对维修队安全生产负有包保职责。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维修队清理 3 万吨煤仓作业安 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现场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失 察;对 4 月 15 日安全生产标准化科未进行安全盯岗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 定,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 19)袁东明,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科二级工程师,负责协助标准化科科长做好煤矿标准化管理 工作。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事故发生当班负责对 3 万吨煤 仓清理作业安全盯岗,事故当班未到岗履行安全盯岗职责,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 定,给予其政务降级处分。

( 20)李维钊, 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调度室副主任, 主持调度室工作,负责协助生产矿长做好煤矿生产组织工 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度处置、追查处理工作,发生重 大事故时,按照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工作。未正确履 行岗位职责,未落实调度室每月组织一次各类煤仓的隐患排 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未严格执行应急预案规定的 事故报告制度。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 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21)刘得锋,平煤十三矿调度室三级工程师,负责协 助调度室主任做好调度室工作。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事故 发生时当班值班,未严格执行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报告制 度。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政务记 过处分。

( 22)孙旭彬,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安全副总工程师, 负责协助安全副矿长抓好全矿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检查本 战线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正确 履行岗位职责,对清理 3 万吨煤仓安全技术措施把关不严,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 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23)马 杰,中共党员,平煤十三矿安全检查科科长, 负责协助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做好煤矿日常安全管 理工作,负责科室制定矿井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依法依规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没有将地面煤仓清理列入矿井安全大 检查工作方案,对清理 3 万吨煤仓安全技术措施把关不严,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 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24)马会全,中共党员,平煤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监管 处正处级安全监察员,负责平煤十三矿等单位安全生产监察 督查等工作。督查十三矿业务处室、基层单位现场安全生产 不力,对平煤股份十三矿地面煤仓清理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 问题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25)黄庆显, 中共党员,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 任平煤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监管处处长,负责平煤股份有限公 司煤矿等单位安全生产监察督查工作。未及及时掌握平煤十 三矿安全生产动态,对平煤十三矿地面煤仓清理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26)岳殿召,中共党员,平煤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联 系安全监管处、安全培训处,承担分管业务的安全管理责任, 督促指导联系部门抓好平煤十三矿安全生产监察督查不力, 对平煤十三矿地面作业风险分析研判不够和地面煤仓清理 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隐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对其诫勉谈话。

( 27)张建祥, 中共党员,2015 年 7 月至 2021 年 5 月 任平煤神马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局督察二处副处长,负责 集团地面企业和煤矿地面附属设施的安全督察工作。督察指 导平煤十三矿地面附属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有缺位,对平煤十 三矿煤仓清理安全管理工作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责令其作出深 刻检查。

( 28)杨炎锋, 中共党员,2013 年 4 月至 2021 年 8 月 任平煤神马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分管督察二 处。督促指导集团地面企业和煤矿地面附属设施安全监察工 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和相关程序规定,对其提醒谈话。

2.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4 人)

( 29)张广辉,中共党员,襄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煤矿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股驻平煤十三矿安全监管员,平煤 十三矿 “4.15”事故发生当日驻矿值班。驻矿期间,未正确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和驻矿员职责,对煤矿地面煤仓清理作业 缺乏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煤矿组织煤仓清理作业过程中存 在的安全隐患和瞒报事故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负 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政 务降级处分。

( 30)梁亚雷,中共党员,襄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煤矿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股股长、驻平煤十三矿安全监管 员。对煤矿地面煤仓清理作业缺乏有效监管,未正确履行行 业安全监管职责,对平煤十三矿安全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 31)梁红斌,中共党员,2017 年 12 月至 2021 年 8 月 任襄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分管该局煤炭管理和 安全监管股。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分管部门 和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指导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 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32)陈旭光,中共党员,2017 年 12 月至 2021 年 8 月 任襄城县科技与工业信息化局局长,襄城县煤炭管理和安全 生产监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监管范围认识不 够,对平煤十三矿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所属人员履行安全监 管职责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员( 2 人)

( 33)乔晓光,中共党员,襄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负责襄城县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襄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 局。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扎实、 不深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和相关程序规定,对其诫勉谈话。

( 34)李丰功,中共党员,2019 年 10 月至 2021 年 8 月 任襄城县政府副县长,协助常务副县长乔晓光分管安全生产 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协助不力,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 展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扎实、不深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 导责任。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规定,对其提醒 谈话。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平煤十三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根据原《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平煤十三矿予以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平煤十三矿予以行政处罚。

2.矿长孙米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根据 原《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事故 发生后瞒报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涉及的行政处罚由许昌市应急管理局执行。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襄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未正确落实行业监管责 任,建议责成襄城县政府对襄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通报批评,责成襄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向襄城县人民政府作 出深刻检查。

2.襄城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议责成 襄城县人民政府向许昌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各煤矿企业尤其是平煤十三矿、平煤股份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集团有限公司要组织专题事故警示教育,认真汲取 本次事故和今年以来我省发生的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 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覆盖 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责任体系;要完善并严 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别是要针 对煤矿地面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建立完善的有效风险管控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消除监管盲区、漏洞;要突出 工作实效采取强有力措施,强化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教育培 训,科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 措施审批和现场作业跟班制度,强化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和督 察检查,坚决杜绝安全管理图形式、走过场。要认真组织开 展安全大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坚 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和监督 管理,推动所属企业知法、懂法、尊法,依法依规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坚决杜绝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现象。平煤十三矿要加强党的建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 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党委议事规则,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担当意识,强化纪律监督,坚决同违法 违规行为作斗争,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 深层次问题。

(二)认真对照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行业安全监督 管理。全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襄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要 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 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按照 “ 三管三必须” 的要求,进一 步完善监管机制措施,落实落细包企驻企工作制度,加强日 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所属企业在安全管理存在的深 层次问题,坚决杜绝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失管漏管。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举一反三,坚决破解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坚 决解决执法检查 “宽松软” 的问题;要强化重点行业领域风 险隐患排查治理, 以零容忍的态度,综合运用联合惩戒、停 产停顿、行刑衔接等措施,坚决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企业职工积极举报安全隐患和违 法行为,不断营造安全联防联控的浓厚氛围。

(三)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强化安全底线思维和红线意 识。此次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尤其是襄城县政府安 全发展理念树的不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力、贯彻落实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 部署不深入不细致、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 等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 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 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行业 部门安全管理责任清单及安全生产追究措施,将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纳入巡察和年度述职考核,推动党委 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落实,坚决扛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 的政治责任。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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