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20时40分左右,萍乡市上官岭煤矿(以下简称上官岭煤矿)-170SW31采区南翼回风巷东二层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3万元。
上官岭煤矿位于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江口村境内,地方国有煤矿,实际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1958年建矿,1959年投产,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10万吨/年。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14日晚班,生产副矿长彭某华主持召开进班会。会上,彭某华安排副区长兼班长黄某林(遇难者)和王某国、曾某林、宋某等四人到-170SW31采区南翼回风巷东二层掘进工作面掘进,强调了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当班彭某华负责下井带班,-170SW 31采区瓦斯检查工为易某辉、安全检查工为李某。
18时30分,黄某林、王某国、曾某林和宋某等4人到达-170SW31采区,黄某林在南翼回风巷东二层掘进工作面用风镐落煤,王某国在其后扒煤到微型刮板运输机上运出,曾某林和宋某在运输大巷负责运煤和运料。20时30分,黄某林和王某国已掘进了一架棚子巷道,约70cm,用上班留存的木料架设了梯形棚,但没有架设抬棚(上班也有一架未架抬棚)。在继续向前用风镐落煤时,易某辉来到工作面检查瓦斯,看到黄某林和王某国两人一个在落煤一个在扒煤,支护前又掘进了20-30cm,没有临时支护。由于巷道断面小,为方便检查瓦斯,易某辉叫他们先停止掘进。于是黄某林退到距迎头约2米的下帮坐下休息,王某国则到大巷去协助曾某林和宋某运料。易某辉检查好瓦斯准备离开时,发现迎头的二架棚子有来压征兆,棚顶零星掉渣、棚梁也发出轻微吱吱声。易某辉立即一边叫黄某林赶快撤,一边转身往外跑。大概跑到第一部溜子头处,感觉一股风袭来,转身回头看,发现巷道已垮塞,也看不到黄某林了。易某辉马上赶到大巷,于20时40分打电话向矿调度室报告:-170SW31采区南翼回风巷东二层掘进工作面出事了。
萍乡市上官岭煤矿10.14事故巷道照片
(二)事故救援和报告情况
14日20时40分,调度室调度员彭某煌接到了事故报告,随即通知了矿长欧阳某洪。
20时53分,矿长欧阳某洪、安全副矿长陈某良等到达副立井井口准备下井。
21时10分,欧阳某洪、陈某良等到达事故现场,发现-170SW31采区南翼回风巷东二层工作面垮冒,有8-10m的巷道被埋,判定黄某林也埋在里面。欧阳某洪当即安排现场人员清理煤渣进行抢救,并回到大巷打电话到调度室,汇报说井下发生冒顶埋住了一个人,要求按规定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21时20分,接到报告的法人代表黎某在调度室通知井下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赶到事故地点参与抢险救援,其他作业人员全部撤出。
21时38分,黎某打电话向湘东镇和湘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湘东区应急管理局又先后向萍乡市应急管理局和江西局报告了事故。
22时47分,黎某打电话召请江西省矿山救护总队萍乡大队出动抢险救援,同时打电话呼叫萍乡市120急救中心派医生赶到事故井口待命。
15日0时30分,江西省矿山救护总队萍乡大队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矿井,1时2分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
2时35分,在清理了6.2m煤矸后,先发现一只胶鞋,经确认是遇险人员的脚,继续清理,发现黄某林坐在地上,背斜靠着巷道下帮,头侧向巷外,全身煤灰,未发现明显外伤。
4时20分,救护人员用担架将黄某林运至井口。在井口经医护人员诊断,已无生命体征。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湘东区和湘东镇人民政府、上官岭煤矿按照有关规定稳妥开展善后处理工作。2024年10月16日,上官岭煤矿与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金,事故善后处理结束,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湘东区和湘东镇应急响应启动及时,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畅通,区、镇党委政府有关领导靠前指挥,各部门密切配合;上官岭煤矿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现场救援,并召请矿山救护队到现场进行抢险救援,现场处置得当,确保了救援人员安全,杜绝了次生事故发生。但上官岭煤矿在召请救护队上抓得不紧,事故发生后2小时7分才打电话召请,而救护队响应偏慢,召请后1小时43分才赶到事故矿井。
(一)直接原因
在急倾斜复采厚煤层中掘进作业时,违规使用木支护,支护强度不够,且未落实临时支护措施,顶板突然来压冒落,造成一人被掩埋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一是没有按照《上官岭煤矿31采区-170m区段分层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要求使用工字钢架棚支护,实际采用木料。二是矿井发现区队在事故巷道使用木支护后,默许其在掘进30m后统一用工字钢进行替换。三是事故当班掘进过程中未使用临时支护,且棚距为70cm,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60cm。
2.矿井顶板管理不到位。一是矿井在编制事故巷道架棚支护设计,未按规定查明围岩结构,测定围岩物理力学参数,并依此进行支护设计。二是事故巷道架棚违规使用木支护,且木料直径只有10cm,支护强度不够。
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事故巷道布置在急倾斜厚煤层中,且为复采煤层,对顶板破碎、压力大、易冒顶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足,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二是矿井未及时排查消除事故巷道违规使用木支护、棚距超宽及工作面未使用临时支护等事故隐患。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一是组织学习落实《上官岭煤矿31采区-170米分层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不到位,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未掌握具体内容,不熟悉相关安全要求,现场违章作业。二是出现事故征兆时自保、互保不到位。
5.基层安全监管不到位。对矿井事故巷道使用木支护、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隐患监督管理不到位。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共对9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对上官岭煤矿法人代表兼主要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170SW31采区区长和事故当班安全检查员等7人分别给予了政务处分和行政罚款的处罚。对湘东区湘东镇人民政府驻上官岭煤矿安全员、湘东区湘东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和应急管理办主任等2人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对上官岭煤矿罚款70万元;湘东区应急管理局责令上官岭煤矿停产整顿6个月,萍乡市应急管理局撤销了上官岭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三级等级,暂扣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议责成湘东区应急管理局、湘东镇人民政府向湘东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