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外国语中学举行校园安全系列讲座——对学生欺凌和邪教说“不”

时事   2024-12-19 17:20   河南  


对学生欺凌和

邪教说“不”

焦作市外国语中学校园安全系列讲座






校园安全教育宣传

为有效预防校园欺凌事件,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创建平安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12月18日,焦作市外国语中学联合焦北街道办事处、焦作市心理卫生协会开展了以《对学生欺凌和邪教说“不”》为主题的校园安全讲座。南校区共计260余名师生聆听讲座。讲座由焦作市心理卫生协会秘书长范爱军老师主讲,朱晓莉老师和孔灵芝老师助讲。


专家简介


范爱军


范爱军,焦作市心理卫生协会秘书长、焦作市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曾获中国心理服务基层杰出贡献人物奖,主持的“中小学生自我意识和潜能开发的途径与方法”课题获得国家重点课题科研成果一等奖。


助教朱晓莉


朱晓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家庭教育讲师、市心理卫生协会讲师团团长,原解放区妇联主席。


助教孔灵芝


孔灵芝,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高级催眠师、思维导图管理师。




  讲座现场   


讲座伊始,范爱军老师以“我们都是好孩子”作为暖场游戏,以“火车快飞”作为开场活动,巧妙地将校园欺凌这一重要话题引入正题,迅速地吸引了学生们的注意。他围绕“什么是学生欺凌”“防欺凌标准对策”“对欺凌和邪教说‘不’”三个方面,介绍了应对校园欺凌事件的方式方法,鼓励大家勇敢地对校园欺凌说“不”,引导大家树立远大理想,养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与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避免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放松活动



爱军老师还通过鲜活真实的案例,向同学们介绍了邪教的基本特征、危害、骗人伎俩,揭露邪教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的罪恶本质,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学们认真聆听记录,积极参与讨论,并且表示要坚决抵制校园欺凌、抵制邪教。


本次讲座有效提升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在开展法治教育、安全教育、知识普及的同时也为构建平安校园提供了有力保障。学校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治理,预防校园欺凌和各类安全事件发生,全心全力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安全美好的校园环境,为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一起来学习

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校园欺凌的施害者和受害者既可能是学生,也可能是教职员工,还可能是其他社会成员。发生在学生间的一般称为学生欺凌。通常为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校内校外均可能发生。

典型的表现包括:

1.肢体欺凌:推撞、拳打脚踢,扇打以及抢夺财物等。

2.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

3.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以及替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

4.社交欺凌:孤立、以及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

02校园欺凌的施暴者

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校园欺凌根据具体情节以及严重程度,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

行政责任:校园欺凌情节轻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多种应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的行为。例如: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这些行为多可以是校园欺凌中网络欺凌、语言欺凌、肢体欺凌的表现形式。

如果欺凌者是未成人,其是否会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刑事责任: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如在校园欺凌中存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持械聚众斗殴或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况,就可能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

如果欺凌者是未成年人,其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民事责任:无论校园欺凌情节的轻重,均可能导致民事责任的产生。对于实施侵害行为的欺凌者,其应当对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学生在学校受到欺凌,应该如何追究欺凌者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欺凌者是未成年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若欺凌者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03面对校园欺凌,我们应该怎么办?

做担当作为的保护者

面对校园欺凌,我们应该做到:学校有机制,家长有意识,社会有助力。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依据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不做施暴的欺凌者

1.不崇拜暴力文化,要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有远大目标,确立明确健康的兴趣爱好。主动与他人沟通,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2.不参与校园欺凌。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坚决不充当校园欺凌行为中的“帮凶”。正确对待友情,凡事要冷静,三思而后行。拒绝加入朋辈群体间的“小团体”。

不做沉默的受害者

面对校园欺凌,要勇敢的说“不”:

1.摒弃受害者思维。

不要在自己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选择逃避,在遇到勒索、敲诈等欺凌事件后要及时向学校、家长报告。

2.警惕容易发生欺凌的地方。

注意更衣室、浴室、食堂、操场或者校车等可能发生校园欺凌的主要场所,鼓励结伴出行,避免和已知的欺凌者单独处于高危区域内。

3.培养法律意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知法、懂法,更要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认识到欺凌行为违法性,增强证据意识,学会通过合法的方式自我保护。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面对校园欺凌,我们不做施暴的欺凌者,也不要做沉默的受害者,要勇敢的对校园欺凌说不。

什么是邪教


邪教的危害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邪教的危害

——破坏家庭。邪教组织煽动成员抛弃家庭,外出传播邪教。许多成员因此离家出走,给家人造成了巨大痛苦,甚至导致家庭破裂,家破人亡。

——骗取钱财。有的邪教散布“灾难就快要来了,钱财放在家里不保险”。有的甚至成立了所谓的“天国银行”哄骗群众交出财产,坑害了众多善良的老百姓。

——煽动反对政府,扰乱社会秩序。邪教头子煽动成员发泄对现实的不满,反动政府。在邪教的煽动下,一些地区甚至发生邪教成员围攻政府机关、殴打基层干部、阻碍公安干警执行公务的事件,导致一些政府机关无法正常办公。

——残害生命。邪教欺骗群众“信教能治病”,胡说“只要虔诚祷告,不用打针、吃药,疾病自然会好”。一些群众因此耽误了治疗而导致死亡。邪教还以绑架等手段威胁其成员不得背叛组织,否则就给予断手脚等报复。

——毒害青少年。邪教利用未成年人识别能力较低的弱点,极力在未成年人中发展成员,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难以修复的伤害。

如何抵制邪教

——警惕反动电话。我们可能会接到反动宣传电话,境外组织不择手段地对我国电话用户进行骚扰。接到反动宣传电话时,应直接把它挂掉。

——警惕反动宣传。如果遇到了邪教组织的各种反动宣传,我们要理性分析,明辨是非,不信、不看、不听、不传。

——崇尚科学文明。作为一名社会主义好公民,应当带头崇尚科学,参加合法的社团组织,参与健康向上、有益身心的社会活动,包括体育健身活动。绝不能参加邪教组织、会道门组织或其它以祛病健身、修心养性为幌子的非法组织活动。要经常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防止上当受骗,防止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来源:焦作市外国语中学


End


编   辑 | 张利中  雷宙   谢艳辉  张雪柔

副主编 | 张  晋

主   编 | 林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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