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内容

体娱   2024-11-19 19:03   广东  
游泳字〔2024〕432号
  为保证公开水域游泳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从而促进公开水域游泳竞赛安全开展,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制定《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附件:《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
  2024年11月13日

《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开水域游泳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对我国公开水域游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各级地方游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游泳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项目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游泳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泳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负责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项目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世界泳联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公开水域游泳裁判员。

第六条 中国泳协负责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国际级裁判员在国内举办的公开水域游泳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督。世界泳联对国际级裁判员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他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泳协负责对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省市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省(区、市)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九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思想进步、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身体健康;任游泳一级裁判员满两年或任一级公开水域游泳裁判员满叁年;年龄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备执裁全国性竞赛两次或省级竞赛担任裁判长五次以上的执裁经历,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公开水域游泳竞赛的裁判工作;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并能准确运用;经中国泳协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第十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思想进步、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身体健康;任游泳一级裁判员满一年,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能够掌握和运用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省级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裁判工作,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一 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思想进步、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身体健康;任游泳二级、三级裁判员满一年,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经理论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对应的二级、三级公开水域游泳裁判员等级。

第十二 中国泳协负责制定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以及报考国际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经公布后执行。

第十三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内容:

(一)理论考试: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公开水域游泳常识、有关竞赛规定和裁判守则;

(二)英语考试:裁判员临场工作常用词汇;

(三)技能测试:200米游泳测试(5分内完成,泳式不限);

(四)实操考试:临场裁判工作考试。

第十四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内容:

(一)理论考试: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公开水域游泳常识、有关竞赛规定和裁判守则;

(二)技能测试:200米游泳测试(5分内完成,泳式不限);

(三)实操考试:临场裁判工作考试。

第十五 二级、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内容:

(一)理论考试: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公开水域游泳常识、有关竞赛规定和裁判守则;

(二)技能测试:200米游泳测试(5分内完成,泳式不限);

第十六 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报中国泳协备案。

第十七 各省(区、市)游泳主管部门组织本地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资格认证需报游泳中心批准,由游泳中心派遣讲师进行统一培训。

各省(区、市)游泳主管部门组织本地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资格认证,需聘请具备国家级裁判等级,由游泳中心认证的讲师进行授课。

第十八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九 不符合裁判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各级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不得对相应等级的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 中国泳协统一制作并发放公开水域游泳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一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二 裁判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按时注册。

第二十三 各省(区、市)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负责本地区国家级裁判员按注册年度向中国游协进行注册,负责一级裁判员向中国泳协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 国家级裁判员每两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偶数年的12月1日至31日。

第二十五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的注册年龄为65(含)以下。

第二十六 一级裁判员注册由省(区、市)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参照本章做出规定。

第二十七 中国游泳协会、各省(区、市)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和业务培训及考评记录。

第二十八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公开水域游泳竞赛的执裁工作。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九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公开水域游泳比赛及各类全国公开水域游泳竞赛的仲裁委员、技术代表、安全官、执行总裁判、执行副总裁判、计时长、终点裁判长等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含游泳)担任,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及以上。

第三十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公开水域游泳竞赛,按照世界泳联泳联的要求选派裁判员;世界泳联未对竞赛的裁判员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含游泳)担任临场裁判工作。

第三十一 各省(区、市)举办的同级以下的公开水域游泳竞赛的仲裁委员、技术代表、安全官、执行总裁判、执行副总裁判、计时长、终点裁判长等、辅助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区、市)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做出规定。

第三十二 全国性和地方性公开水域游泳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

(二)择优原则;

(三)中立原则。

第三十三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公开水域游泳竞赛的裁判员应按以下选派条件、程序,公正、公开进行选派:

(一)选派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公开水域游泳事业;

2.选派时优先考虑在重大比赛中至少担任过相应岗位执裁工作经历两年以上的裁判员;

3.担任技术代表、仲裁委员岗位,裁判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含70岁);担任其他岗位裁判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含65岁);

4.选派裁判需考虑老、中、轻相结合的年龄结构,发挥各年龄段的执裁优势,促进裁判队伍有序发展。

(二)选派程序

1.根据赛事协议相关约定,由中国泳协提出选派计划;

2.赛事承办单位所属的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负责推荐其他辅助裁判员;

3.相关负责部门对裁判员人选进行汇总审核,并确定选派裁判员名单报游泳中心和中国泳协;

4.选派裁判名单于比赛前在中国游泳协会网站公示,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按照中国泳协要求做好各项赛前准备工作,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5.所有上岗裁判员都应参加赛前培训、考核,凡无故迟到和未参加赛前培训、考核的裁判员不予安排裁判工作。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公开水域游泳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五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六 中国泳协、各省(区、市)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应至少每2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在注册的2年周期内,注册裁判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全国性比赛执裁工作1次或每年担任省级比赛执裁工作1次;

(二)参加过裁判业务培训1次;

第三十七 各级裁判员考核工作由各省(区、市)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本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取消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撤销裁判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三十九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技术代表执行;对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警告由业务主管部门执行;

(二)取消本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组委会执行;

(三)取消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撤销裁判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中国泳协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警告以上处罚的,业务主管部门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拥有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宜。

第四十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未经请假批准,不按时到赛区报到的;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竞赛组委会认定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本次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赛前不参加裁判学习或考核不合格的;在同一比赛中受到警告超过两次的;有妨碍公正执裁行为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多次出现异常错判、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操作,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 中国泳协、各省(区、市)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不健全的,应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游泳主管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游泳主管部门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 各省(区、市)游泳主管部门或游泳协会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三 本实施细则于2025日起与《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配套实施。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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