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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年1月份,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承包镇平县某住宅小区建筑安装工程,拖欠樊某等7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208450元。经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后,魏某仍以逃匿等手段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又查实,魏某还拖欠靳某等82名农民工工资2009932.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魏某拒不认罪认罚,拒不主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辩称其尚未拿到工程款,不具备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和逃避支付的主观恶意。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已经领取工程款四千多万元,完全有能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其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其违法犯罪情节,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被告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不主动履行支付义务,编造理由企图逃避处罚,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主体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切莫抱有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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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典型意义
本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在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同时,通过深入开展释法说理,积极敦促被告人主动履行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义务,既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又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错误,受到思想教育,同时也震慑了潜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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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等十人与被告陶某、山东某公司、四川某公司、中铁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典型意义
由于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复杂多样,各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各方主体互相推诿。为保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突破合同相对性,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本案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既又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警示施工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及监督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方面更加慎重,对促进建筑行业用工市场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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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等六人与被告韩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与原告王某等六人直接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李某死亡,而作为被告的韩某和某建筑公司与原告王某等六人均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如果简单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判决,案件处理将变得复杂,原告王某等六人的权益也难以及时实现。法院以及时解决纠纷为首要目的,着眼于实质公平正义,多方做当事人工作,促成被告韩某同意从李某应得的劳务费中扣除一部分直接支付原告王某等六人,确保王某等六人及时领取到劳务费,解决了农民工急难愁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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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等31人与被告燕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某环保工程公司、某科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在工程项目转包、分包中,因转包人或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实际施工人不能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现实中较为多见。这种情况下,不仅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工资,实际施工人也因大量垫资造成经济困难,当事人往往情绪激烈,案件矛盾冲突较大。法院审理本案时,深挖矛盾问题源头,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协调各方关系,采用合理的调处方案妥善化解纠纷,为同类案件的办理作出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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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肖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典型意义
小案件,大民生。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家庭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关乎农民工的生计问题。本案所涉标的额虽小,但承办法官未敢有丝毫松懈,反复认真审核证据,多次进行调查询问,通过全面了解合同签订情况、施工与付款时点、出具条据原因及双方记账情况等,准确查明了案件事实,最终对农民工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农民工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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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典型意义
调解不仅能够高效、灵活地化解矛盾,更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主动履行,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重要途径。本案承办法官通过仔细审核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条据等证据,深入了解案情,认为张某拖欠工程款属实,张某只是因未从发包方处领取到工程款心存芥蒂,不愿意支付焦某工资,于是从做心理工作着手,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反复做释法明理工作,最终解开了张某的思想疙瘩,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有效化解了矛盾,使焦某当庭拿到了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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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等28人申请执行李某、某工程建设公司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干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穷尽调查措施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山穷水尽‘已’无路”的情况下,执行干警不抛弃、不放弃,以刨根问底的精神,向前“多走一步”,多方寻找线索,最终联系到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说服股东代偿劳务款,获得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惊喜,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28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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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请执行刘某案
典型意义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每一笔劳务费的背后,往往承载着一份生活的保障和一个家庭的希望。本案中,法院通过“软”释法加“硬”措施,震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成功为农民工追回工资,切实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以“真金白银”兑现了胜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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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等31人申请执行某石业公司案
典型意义
群众的事情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再小的事情也要竭尽全力去办。本案中,某石业公司财产总额较大,若仅以拖欠工资案件来处置财产,将造成超标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承办法官选择通过一个标的较大的案件来处置案涉财产,在取得拍卖款之后,优先向农民工偿还工资,使案件成功执行到位,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如我在诉”的理念和司法为民的宗旨。
来 源:豫法阳光、南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