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发布农民工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政务   2025-01-11 17:59   河南  


1


被告人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年1月份,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魏某承包镇平县某住宅小区建筑安装工程,拖欠樊某等7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208450元。经镇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后,魏某仍以逃匿等手段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又查实,魏某还拖欠靳某等82名农民工工资2009932.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魏某拒不认罪认罚,拒不主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辩称其尚未拿到工程款,不具备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和逃避支付的主观恶意。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已经领取工程款四千多万元,完全有能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其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其违法犯罪情节,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被告人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不主动履行支付义务,编造理由企图逃避处罚,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实刑,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警示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的主体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切莫抱有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2


被告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3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负责的某劳务公司承包南阳市区域老旧小区外墙真石漆粉刷施工后,将内乡县部分小区的粉刷工程分包给某装修公司,某装修公司招聘47名农民工于2023年9月17日进场施工。后工程因检查认为施工不合格而停工,农民工未领取工资。2023年10月25日,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张某等责任人在三日内向农民工支付拖欠的210800元工资,张某未履行该整改指令。2023年12月8日,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支付拖欠的210800元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在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同时,通过深入开展释法说理,积极敦促被告人主动履行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义务,既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又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错误,受到思想教育,同时也震慑了潜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3


原告贾某等十人与被告陶某、山东某公司、四川某公司、中铁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中铁某公司系某国防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山东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系该项目的分包单位,二公司将其中的水电项目分包给了陶某,贾某等十人受雇于陶某为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因欠付劳动报酬,原告贾某等十人将陶某、山东某公司、四川某公司、中铁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中铁某公司与贾某等十人没有直接劳务合同关系,但中铁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山东某公司、四川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某公司应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依法判决中铁某公司对贾某等十人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由于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复杂多样,各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各方主体互相推诿。为保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突破合同相对性,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本案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既又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警示施工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及监督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方面更加慎重,对促进建筑行业用工市场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


原告王某等六人与被告韩某、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某建筑公司承建河南省镇平县某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韩某施工,韩某又将一部分劳务分包给了李某,李某组织原告王某等六人到案涉工地施工,后李某死亡,原告王某等六人因无法拿到劳务费用,将韩某和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因王某等六人与韩某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李某又已死亡,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等方面争议很大。法院从实质性化解纠纷角度,多次主持做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韩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等六人劳务费42562元。

典型意义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与原告王某等六人直接建立劳务合同关系的李某死亡,而作为被告的韩某和某建筑公司与原告王某等六人均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如果简单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判决,案件处理将变得复杂,原告王某等六人的权益也难以及时实现。法院以及时解决纠纷为首要目的,着眼于实质公平正义,多方做当事人工作,促成被告韩某同意从李某应得的劳务费中扣除一部分直接支付原告王某等六人,确保王某等六人及时领取到劳务费,解决了农民工急难愁盼的问题。


 5


原告樊某等31人与被告燕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某环保工程公司、某科技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某环保工程公司承包某科技公司发包的工程后,将工程项目转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某建设工程公司让燕某组织樊某等31名农民工在工地实际施工,施工完成后,某建设工程公司、燕某给樊某等31人出具欠条一张。后樊某等31人多次找燕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某环保工程公司、某科技公司索要工资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主持调解,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环保工程公司同意在指定期间向农民工先行垫付工资,某建设工程公司同意在某环保工程公司应付款中扣减其垫付的工资。

典型意义


在工程项目转包、分包中,因转包人或分包人支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实际施工人不能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现实中较为多见。这种情况下,不仅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工资,实际施工人也因大量垫资造成经济困难,当事人往往情绪激烈,案件矛盾冲突较大。法院审理本案时,深挖矛盾问题源头,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协调各方关系,采用合理的调处方案妥善化解纠纷,为同类案件的办理作出了示范。



 6


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肖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肖某联系陈某到邓州市某工地从事混凝土浇筑工作。施工期间,肖某分次向陈某支付工资,陈某收到工资后出具收款条据。因肖某丢失收款条据,双方对已付工资数额产生较大分歧。陈某主张工资数额共计7万元,肖某仅支付3.5万元,剩余3.5万元未支付。肖某主张其分三次向陈某支付7万元,但第一次和第二次付款条据丢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10月31日,陈某收到肖某支付的现金3.5万元并出具收款收据,诉讼中陈某又自认肖某分两次支付其3.5万元,上述款项合计7万元,陈某的工资款已结清,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肖某支付的3.5万元现金与陈某出具的3.5万元收款收据非并列关系,肖某实际付款总计3.5万元,仍欠付陈某工资,遂判决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小案件,大民生。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是农民工家庭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关乎农民工的生计问题。本案所涉标的额虽小,但承办法官未敢有丝毫松懈,反复认真审核证据,多次进行调查询问,通过全面了解合同签订情况、施工与付款时点、出具条据原因及双方记账情况等,准确查明了案件事实,最终对农民工的合理诉求予以支持,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农民工的充分认可。



 7


原告焦某与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5年,原告焦某为被告张某在其承揽的住宅小区工程提供内外防护劳务,张某下欠焦某部分劳务费至今未支付,焦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诉讼中辩称,虽然发包方没有支付其工程款,但其出于保护农民工利益的角度,已自己出钱将焦某的工资支付完毕,现不欠焦某劳务费,焦某起诉称仍欠其劳务费不属实。经承办法官多方做工作,组织双方调解,张某与焦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庭支付焦某5000元劳务费。

典型意义


调解不仅能够高效、灵活地化解矛盾,更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主动履行,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重要途径。本案承办法官通过仔细审核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条据等证据,深入了解案情,认为张某拖欠工程款属实,张某只是因未从发包方处领取到工程款心存芥蒂,不愿意支付焦某工资,于是从做心理工作着手,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反复做释法明理工作,最终解开了张某的思想疙瘩,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有效化解了矛盾,使焦某当庭拿到了劳动报酬。



 8


闫某等28人申请执行李某、某工程建设公司案

     闫某等28人与被告李某、某工程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审理后判令李某、某工程建设公司支付闫某等28人工资,金额从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因李某、某工程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闫某等28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无法联系上二被执行人,且通过网络查控发现二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了解到被执行人某工程建设公司在其他公司可能有存在应收工程款债权,执行干警立即带人到该公司了解情况,经了解该债权系应付某工程建设公司的合同价款,但需要某工程建设公司配合验收合格后才能结算支付,因验收迟迟未启动,因此该款短期内无法支付。后执行干警在网上多方查询相关信息,最终联系到某工程建设公司的股东山东某矿业公司,经多次做山东某矿业公司工作,其最终同意代偿还工人劳务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干警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穷尽调查措施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山穷水尽‘已’无路”的情况下,执行干警不抛弃、不放弃,以刨根问底的精神,向前“多走一步”,多方寻找线索,最终联系到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说服股东代偿劳务款,获得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惊喜,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28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9


张某申请执行刘某案

  2014年7月,张某经人介绍为刘某提供劳务,负责在工地看场、做饭,双方约定工资每月3000元。后张某离开工地,双方终止了劳务关系。张某在提供劳务期间从刘某处借支工资共计18900元,因剩余工资经多次催要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向张某支付剩余工资276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迅即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刘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执行法官在接到被执行人行踪线索后,第一时间赶往被执行人工作地,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不以为然,仍以无钱为由而拒不配合。执行干警当即决定将被执行人刘某拘传回法院,刘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迫于强制措施的威慑,当场履行部分欠款,剩余款项承诺一周内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成功拿到执行款。

典型意义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每一笔劳务费的背后,往往承载着一份生活的保障和一个家庭的希望。本案中,法院通过“软”释法加“硬”措施,震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成功为农民工追回工资,切实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权威,以“真金白银”兑现了胜诉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0


付某等31人申请执行某石业公司案

    付某等31人为某石业公司工作,因疫情原因以及公司经营不善,某石业公司拖欠付某等31人若干月份工资未付。付某等31人到内乡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在仲裁中达成调解,因某石业公司未按时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付某等31人遂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与某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桂某取得联系,桂某称因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其中一个案件标的较大,有意将公司财产整体打包处置,在处置以后所得案款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剩余部分向另案申请执行人兑付。承办法官了解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与另案申请执行人某商业公司沟通,某商业公司表示愿意予以配合。各方经协商议价将某石业公司财产整体打包处置,拍卖成功后,法院依法将所得钱款优先支付给付某等31位农民工。

典型意义


群众的事情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再小的事情也要竭尽全力去办。本案中,某石业公司财产总额较大,若仅以拖欠工资案件来处置财产,将造成超标处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承办法官选择通过一个标的较大的案件来处置案涉财产,在取得拍卖款之后,优先向农民工偿还工资,使案件成功执行到位,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如我在诉”的理念和司法为民的宗旨。

来   源:豫法阳光、南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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