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这2人“代购”化妆品偷逃税款46万元!

民生   2024-11-03 21:57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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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被告人杨某、许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及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杨某、许某某明知国家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的相关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双方达成合作购物意向。杨某多次利用有偿获得的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购买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并直邮交付给许某某,再由许某某通过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将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牟利。经计核,被告人杨某、许某某走私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3955件,核定偷逃税款共计46万元。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许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商品后再次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某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许某某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许某某主动将违法所得上缴,均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商品,消费者购买免税商品,仅限于个人自用,不得在国内市场进行二次销售。因此,对于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为牟利替他人代购免税商品的行为,或将个人所购免税商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行为,以及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并在国内市场倒卖牟利的行为,均属于“套代购”走私违法行为,由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假期出游,在购买免税商品时,一定要遵守国家规定,切莫贪图小利,触碰走私违法犯罪的高压线。如果发现他人存在“套代购”行为,应及时向海关或相关部门举报。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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