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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对我大队于2006年12月1日至2024月11月12日因交通违法、道路交通事故被我大队依法暂扣,且超过法定期限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辆进行公告,请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带齐有关法律手续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对其机动车辆所有权,我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共有汽车49辆:鲁BR3125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1辆,粤D55749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1辆,粤DR9387五菱牌小型面包车1辆,无号牌小型汽车36辆,无号牌小型货车8辆,无号牌中型客车1辆,无号牌大型货车1辆)。
处理地点: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室。
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