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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对我大队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因交通违法、道路交通事故被我大队依法暂扣,且超过法定期限未前来接受处理的机动车辆进行公告,请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带齐有关法律手续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机动车辆所有权,我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其中: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2辆、悬挂临时号牌二轮摩托车34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一批)
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
粤V97021、粤V6Y520
悬挂临时号牌二轮摩托车:
粤V临J1674、粤V临E4708、粤V临79746、粤V临63486、粤V临61570、粤V临G9145、粤V临D3460、粤V临D8543、粤V临C2849、粤V临K2551、粤V临A0574、粤V临49257、粤V临64132、粤V临57995、粤V临H2269、粤V临95777、粤V临A2496、粤V临E3850、粤V临F1971、粤V临61544、粤V临19594、粤V临J8948、粤V临47364、粤V临B1711、粤V临B7760、粤V临G0434、粤V临98669、粤V临59054、粤V临42719、粤V临K5284、粤V临96868、粤V临28947、粤V临A9594、粤V临F8366
处理地点: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二中队(进贤中队)交通违法处理室。
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