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国军: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践行“三个善于”的基本要求和实现路径

文摘   2024-11-06 17:51   甘肃  

目  次


一、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践行“三个善于”的必要性

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践行“三个善于”的基本要求

三、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践行“三个善于”的实现路径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两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15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为国家检察官学院2024年春季学期首批调训班次授课时强调,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三个善于”为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提供了重要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是检察机关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践行“三个善于”,是提高释法说理质效的治本之策,更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应有之义。


一、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践行“三个善于”的必要性


司法工作是通过说理解决纠纷的活动。释法说理不仅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阐释说明,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法律文书是释法说理的重要载体。目前,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以“三个善于”为指导,全面提升说理质效。


(一)传承释法说理文化传统需要践行“三个善于”


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存在,主要体现为判词。判词不仅讲事实讲法律,更侧重劝解和说理,更体现天理国法人情,这与“三个善于”的要求是一致的。学术界普遍认为判词正式出现于西汉,如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应劭的《春秋断狱》等。《春秋决狱》现存6则判词,从内容来看,都是先简要阐述案情,再对案情进行分析,最后作出判决。宋代的判词重视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和认定,说理性和逻辑性更强,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清时期的判词更加注重证据分析,讲究说理方法,文字更为精炼,如《折狱新语》《清朝名吏判牍》等。中国古代判案的官员多由科举考试产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释法说理的终极目标是“息讼止争”。判词的形式和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日趋完备,既有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也有对国法和人情的阐述。可以说,统筹法理情的统一,是我国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鲜明特征。“三个善于”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于法有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将天理、国法、人情统一于公平正义,这与我国释法说理优良传统相契合,需要认真贯彻并不断深化。


(二)弘扬释法说理优良作风需要践行“三个善于”


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从创设之初就形成向当事人释法说理的作风,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1931年11月颁布的《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第8条规定,检察结束之后,应向该机关或国家生产事业的全体工作人员报告检察的结果。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形成马锡五审判方式,走向田间地头,走到群众身边,入情入理解决纠纷。2017年,最高检先后印发《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等,为新时期释法说理工作提供了遵循。“三个善于”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价值论,要求办案人员克服“就案办案”的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主要矛盾,践行群众路线,从根本上解决争议纠纷,是弘扬释法说理优良作风的必然要求。


(三)借鉴释法说理域外做法需要践行“三个善于”


释法说理是现代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大陆法系实行成文法制度,大陆法系裁判文书通常局限于对法律条款的分析,法国的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想方设法使判决书的内容缜密而紧凑,附带性论述一概排除,并且也不涉及案件的背景、法律史、法律政策或比较法。相对而言,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制度,这就要求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仅要考虑解决法律纠纷,还要顾及此次判决可能作为法律对未来一系列案件产生的影响。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论证严谨,很多判决书甚至就是一篇说理充分的论文。我国总体上实行成文法制度,但也发布了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建立了案例检索机制,在释法说理方面有自己的特色。“三个善于”要求在事实认定方面注重实质法律关系,在法律适用方面注重法治精神,在办理效果方面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吸收借鉴其他国家释法说理的做法,博采众长,为我所用,提升释法说理的效果。


(四)解决释法说理突出问题需要践行“三个善于”


当前,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总体良好,但也存在不愿说理、不会说理、不敢说理等问题。特别是个别办案人员重案件办理轻案件说理,文书重判断轻论述,说理重结果轻过程,案件虽然没有问题,但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平正义,不相信司法,无效控告、申诉等高发,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学者认为,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与人们的内在认同、内心确信密切相关,而这种内在认同、内心确信又以蕴含其中的“理”作为基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审查结案刑事申诉案件1万余件,而同期检察机关撤销原决定、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向法院提出抗诉、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共计200余件,反映出绝大部分案件处理结果并没有问题,但当事人却认为不公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释法说理不到位,导致当事人不服气、多次上访申诉。解决释法说理中的这些突出问题,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善于”,着力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把释法说理作为办案的重要内容,不仅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更好更快实现公平正义,而且通过高质量的释法说理,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践行“三个善于”的基本要求


“三个善于”源于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领悟和践行,是对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更是做好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的实践指引。在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中坚持“三个善于”,就要以“实质法律关系”为基础,以“法治精神”为关键,以“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为目标,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检察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贯彻到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全过程。


(一)善于把握主要矛盾、讲清实质法律关系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三个善于”的基础。实质法律关系就是案件所涉众多法律关系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法律关系。在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要求在释法说理中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讲清楚最为关键的事实,讲清楚当事人最为关心的事实,而不是“蜻蜓点水”、浮于表面。


一是讲清关键情节。对案件基本事实以及涉及罪与非罪、案件定性、量刑轻重等方面的关键情节,叙述要全面具体,不能用概念化、抽象化的术语来代表。比如,不能用“因琐事引发口角”表述案件起因,不能用“双方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表述事件经过,不能用“逞强好胜”“目无法纪”“肆无忌惮”等词描述动机目的等等。这些词虚无空洞,没有把关键事实说清楚。


二是讲清争议热点。对存在分歧、被告人可能翻供、前后供述不一致、供证有矛盾的问题,不能回避,要充分说理,印证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被告人翻供。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有分歧的情况,如果认定犯罪,要有更加充分的论证。


三是讲清关注焦点。针对当事人的不满或者疑虑,充分阐明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消除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疑虑和误解。特别是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部分,重点予以释法说理,而不是面面俱到。


(二)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讲透法治精神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三个善于”的关键。概括来讲,法治精神是统率法律条文的法理内核,为法律条文的运用和实施提供价值引领。在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中讲透法治精神,要求在释法说理中不但要讲清楚司法办案所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更要阐述条文背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权、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价值导向,体现处理结果的正当性。


一是讲透案件定性的法律依据。法律文书既要给出案件的定性,又要给出定性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行适度辨析,在法律适用方面予以明确。


二是讲透不同条文的选择适用。可以通过对比不同法条之间的关联和差异,阐明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层次结构,更加精确界定法条适用的范围和界限。特别是法律规定不甚明确、存在多种理解的情况下,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法治精神开展详细说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是讲透法理依据和司法政策。对一些新型犯罪案件,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很难认定,就要从立法本意、法理等角度作详细解释说明。比如杭州自诉转公诉案件,就重点对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符合诽谤罪公诉的情形深入释明法理,并从法理角度阐述该案引发的社会关注与思考。


(三)善于克服就事论事、讲好天理国法人情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三个善于”的目标。通过释法说理充分讲明案件处理结果所考量的情理,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是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最终目标。司法中的情理,是基于对事实的准确认识和评价而产生情感之理,要求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释法说理的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人文关怀。


一是准确分析案件背景及相关情况。在释法说理中,要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结合案件发生的背景、当事人的行为动机以及案件的具体经过等,分析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利益关切和情感诉求,准确把握情理要素。明确阐述当事人的情感、道德观念和社会习俗等因素对案件的具体影响,以及它们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等,关注公众对于案件的普遍看法。


二是运用社会主流价值观开展说理。情理是基于人的情感、道德观念和社会习俗而形成的,侧重于主观感受和道德判断,更易于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在说理中针对性引入社会主流价值观和相关道德观念,证明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使决定的价值取向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和期待,提高法律文书的可接受性和社会效果。


三是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法的刚性是公平正义的基石。释法说理中,要坚持法律至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阐明法律适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理的平衡是公平正义的关键。释法说理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还要兼顾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消除法律适用中的偏见,提高法律文书的公正性。情的考量是公平正义的补充。释法说理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和诉求,让公平正义真正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



作者: 申国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一级高级检察官。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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