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姚某某1(在逃)分别邀约被告人姚某、姚某某2与詹某(另案处理)到缅甸赚钱,后姚某某3、姚某某4得知境外高薪后相继偷渡至缅甸实施诈骗。诈骗公司安排姚某某1为组长,负责管理五人。姚某某1将诈骗所使用的手机、微信号、话术清单提供给五人,五人按照诈骗公司安排,根据姚某某1提供的资料,负责在诈骗微信群内发送股票涨停等引诱他人购买股票的信息内容。工资按照每月5,000元及诈骗金额10%计算。被告人姚某某2、姚某、姚某某3、姚某某4均在诈骗窝点实施诈骗,累计时间长达30日以上,后从芒信口岸入境回国,四人分别获利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姚某某2、姚某、姚某某3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规定,与他人结伙偷越国(边)境,被告人姚某某4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非法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姚某某2、姚某、姚某某3、姚某某4在境外诈骗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于诈骗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某2、姚某、姚某某3、姚某某4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四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宣判后,四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轻信“高薪工作”,求职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时刻警惕诈骗团伙以“高薪”为诱饵设置陷阱,诱骗前往境外实施诈骗,同时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