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栗县法院发现
案件当事人某公司提交伪造证据
遂向该公司发出本年度首份
《训诫决定书》
上栗县法院在审理该公司与赖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公司向法院提交案涉《劳动合同》,赖某抗辩非其本人所签,法官庭审时向该公司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该公司仍执意递交并作为证据出示。
为查明基本事实,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该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非赖某本人书写。
鉴定后,承办法官走访了工业园,向工业园负责人、涉诉企业讲述情况,释明提供虚假证据的严重法律后果,并建议园区加强对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鉴于该行为未造成实质损害后果,其公司负责人也认识到错误,且案涉标的额较小,上栗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发出《训诫决定书》,不对其采取司法罚款等强制措施。
经训诫,该公司深刻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并开展了以案自查工作。
诉讼中的诚信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关键一环,要求诉讼的参与者必须恪守诚信原则。若试图通过投机取巧,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不仅难以赢得官司,反而可能因干扰诉讼程序而遭受法院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案件的当事人,还是其他涉诉人员,都切勿为了眼前利益而编造事实、制作假证,否则终将得不偿失,自食其果。
来源:上栗法院
编辑:蔡海娥
审稿:崔山林 欧阳林
审核:梁欣 彭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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