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证”(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应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标准实施罚款处罚。没有“车证”(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应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标准实施罚款处罚。
2024年7月12日,涪城区交通运输局联合执法大队在平政汽车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甘某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川B2Y805,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搭载1名乘客前往涪城万达广场顺丰速递(丽景花城店)。处理情况:经涪城区交通运输局调查取证,驾驶员甘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川B2Y805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川B2Y805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活动属实。已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驾驶员甘某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从业资格证记10分的处罚,给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2.《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项“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十四)驾驶无车辆营运证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