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愤怒开除的女子!

文摘   2024-07-25 21:50   河南  
大家好,我是一直在努力的猫二侠!
这两天看到一个新闻:
北京有一女子王某以尾骨受伤为由,跟公司请2个星期病假。
她跟公司领导说自己不慎摔倒,尾骨受伤,疼痛难忍。医生建议她卧床休息,避免任何剧烈运动。
她怕上司不给假还特意解释道:
“我疼得没办法到公司上班,更没办法坐在公司里坚持工作,想要休息两周时间。”
王某还拿出了医院的门诊病历和休假证明,休假证明上载明需要修养一个月。
收到请假申请之后,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抱着对员工健康负责的态度,不但对她的病情表示了关心,也希望她能去正规医院检查开个证明。
但她说自己受伤严重,不方便活动。公司也就没有强人所难,给她批了假。
但公司同时也提醒她,病假期间要以多休息为主,切勿借机旅游或者从事其他和康复无关的活动。
但谁知道她请完假后,第二天就悄悄踏上了去坦桑尼亚的旅程。
假期结束后,她回到公司上班。但还没有从旅游的兴奋劲儿中收心,于是又故技重施跟公司请假1个月,说是还要继续休息。
结果就是这时候,她谎称病假去非洲旅游的照片被公司发现了。
她不但偷偷跑去了非洲,还拍了很多“跳跃动作”的照片。
面对质问,女子辩解:“我是专门去坦桑看病的!
而公司认为她严重违纪,于是直接将她开除。
但她感到自己十分委屈和不服,她认为自己只是利用病假时期去坦桑尼亚是“专门过去看病的”,并没有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
于是,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0000元,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亮了!
法院一审认为,王丽婷去坦桑尼亚治病,超过一般大众认知。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女子不服,很快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休假期间行为应与请假事由相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她有权请病假,但是,她的行为必须与请假事由相符。
而她说她去坦桑尼亚治病的说法,显然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她也没有拿出证据来证明她的说法。
所以,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没有问题,应当支持。
最后,二审作出判决: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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