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公司员工驾驶公司车辆肇事,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政务   2024-10-13 19:14   云南  


近日,靖安巡回审判点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TRAFFIC SAFETY








【案情回顾】

腾某是某物业公司的员工,驾驶公司一辆无号牌的三轮普通摩托车倒车时因未按规范安全驾驶,与行人车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某受伤。经评定,车某为十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腾某负全部责任。

双方曾多次协商解决此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原告车某将此事诉至法院。法官通过电话与腾某所在物业公司取得联系。

公司对车某的伤残鉴定存疑,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法官向公司负责人释明,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确有瑕疵、错误或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方可启动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原告所提供鉴定均合法合规,不应重复开展鉴定。被告腾某系公司员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员工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公司自愿承担起赔偿责任,同意向原告车某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




法条链接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机动车责任纠纷中是否承担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来源:@昭通政法

编辑:谢星月  校对:赵秋悦

编审:赵连杰

终审:龙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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