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人未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台账
最高罚款3万元;
擅自将市外的建筑垃圾
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的
最高罚款100万元
施工现场如何管理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12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城乡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根据条例,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二)将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
(三)自行处理装修垃圾的,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条例,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自行处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人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统一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台账,记录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临时堆放,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或者自行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便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合理设置城乡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建筑垃圾暂存设施、场所。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雇请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使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
(二)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三)保持车辆整洁,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四)运输过程中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
(五)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
(六)运输至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或者核准处置地点;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或者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置。
条例指出,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人未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台账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
运输单位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整洁或者带泥污染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路线进行运输的,责令改正,对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或者核准处置地点,对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将市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的,或者擅自将市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整理:许甜 郭晓琼
摄影:李思靖
编辑:郭晓琼
校对:吴婷婷
编审: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