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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张学珍、安徽建工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争议焦点
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1.返还工程款及相关利息的责任是否应由吕本廷、安徽三建公司共同承担;2.蜀信公司应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张学珍承担连带责任;3.张学珍对由其施工完成的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拍卖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存在三方当事人,两层法律关系。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作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的承包人之间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本案存在四方当事人,三层法律关系,除以上两层法律关系外,还有吕本廷违法将案涉项目肢解交给张学珍来承包的违法分包关系。本院认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本案张学珍的情形不属于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其关于蜀信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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