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一起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黄塘镇某房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安装单位提供的塔式起重机存在高度限位装置失效等问题,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现行有效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G405.29.1的裁量标准,惠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安装单位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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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惠安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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