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发布!

汽车   2024-10-14 17:26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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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常山片区)工程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常山片区)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搬迁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2.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合法权益,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奖励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生产生活。
3.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4.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实物补偿




(一)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常山片区)实物调查基准日为《停建通告》发布之日,即2023年7月18日。
(二)实物补偿范围:水库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内涉及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影响区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
工程建设占地区、水库淹没区、影响区以下简称“三区”。
(三)实物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2346号)文件执行。
2.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补偿标准按《常山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的通知》(常政〔202112号)文件执行。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装饰装修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房屋重置价、附属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常山县房屋征收重置价、附属物补偿参考价格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常政办发202260号)文件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青苗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以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为依据。
(五)实物权属有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在签订协议时隐瞒转让、抵押、分割、继承、赠与等事实产生的纠纷,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农村移民安置人口认定




(一)龙潭水库农村移民安置人口是指《浙江省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确定的移民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口。涉及村为天马街道天马村。
(二)农村移民安置人口分为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农村移民安置人口认定以公告规定的签约截止日为准,签约公告由天马街道确定并公开发布,具体日期另行公告。
(三)生产安置人口是指因龙潭水库建设征收主要生产资料(耕地)而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四)搬迁安置人口是指在“三区”范围内需要搬迁的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不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列入搬迁安置人口。
1.户籍在天马村,且在“三区”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合法房屋的农村居民。
2.户籍在“三区”范围内,生产资料因龙潭水库工程建设被征收且无集体土地合法房屋,但符合现行建房资格条件的农村居民。
3.户籍临时转出的下列人员:义务兵和三期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等原本村农村居民(须提供有关证明)。
4.其他可以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的特殊情形对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搬迁安置人口。
1.户籍虚假登记或户籍挂靠登记在天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的人员;
3.已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安置、农民集聚等政策的人员;
4.签约截止日前依法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或已死亡的人口;
5.违反《停建通告》规定而迁入的人口;
6.其他不应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的情形。
(六)本办法明确的搬迁安置人口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所在行政村初审后登记造册,经属地天马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并报常山县龙潭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备案。


四、生产安置




(一)生产安置方式包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
(二)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是指列入生产安置人口的,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后,依据政策按月领取养老金;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前,通过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按照《关于做好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常人社202147号)等文件执行。
(三)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列入生产安置人口,但未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学生等不符合参保条件人口或自愿选择不参保的人口,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次性兑付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给予132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择不参保(提供资质证明和书面保证):
1.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在企业稳定就业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周年及以上未间断的。
2.家庭主要成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的(含离退休人员)。
3.至少具有一项职业技能或家庭主要成员已从事二、三产业且持有证照的(提供证照材料和书面保证)。
4.其他满足自谋职业安置条件的。
(四)符合条件的生产安置人口选择上述安置方式。选定后签字确认,由所在行政村初审后登记造册,经属地天马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并报指挥部备案。


五、搬迁安置




(一)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按户内情形和产权情况分为基本户和其他户。基本户和其他户分别按下列情形确认。
1.基本户是指符合常山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且拥有合法宅基地上房屋的搬迁安置户。
(1)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根据我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分户条件进行户的认定,户内宅基地为合法取得,房屋为合法建筑的,按一个基本户确认。在“三区”范围内拥有多处合法宅基地房屋的,按一个基本户确认,面积合并计算。
(2)产权证载明或法定继承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同属一处合法产权的,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规定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情况分别确认基本户。
2.其他户是指除基本户外,其他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或拥有农村建房资格条件的搬迁安置户。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独立合法宅基地房屋但不符合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对象或在“三区”范围外另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对象。同属一处宅基地房屋的,有2个及以上产权人均不符合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分户条件,仍按一户计算。
(2)同一处宅基地房屋内,符合农民建房分户条件的,产权人之外的建房户可认定为其他户。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分户条件,生产资料被征收,但无合法宅基地房屋的搬迁安置户。
(二)搬迁安置方式包括外迁安置(联立式排屋安置、公寓房安置)、分散安置。搬迁安置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基本户和其他户第二、三类可以选择联立式排屋安置或公寓房安置;其他户第一类只能选择公寓房安置。
(三)外迁安置。
1.联立式排屋安置。
联立式排屋安置是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资格认定条件的搬迁安置户,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选择政府提供的统建房屋或安置地基自主建房用于解决居住问题的安置方式。安置点为金川街道十里山村安置区。十里山安置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参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规划分为统建区和自建区。
(1)联立式排屋安置户型。根据户内人口分别确定小户(1-3人)100、中户(4人)120以及大户(5人及以上)140三种安置户型,搬迁安置户只能选择不大于核定建房资格人口相应的安置户型。
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符合独生子女证办理条件的搬迁安置户,可在搬迁安置时增计一个安置人口,该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生产安置等政策,每户只能增加一个,不得重复计算、不累计。
(2)联立式排屋安置补偿结算。搬迁安置户的原有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进行补偿。统建房屋的按基本价、保障价结算;在十里山安置区自主建房的,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场地平整、统一代建地基。搬迁安置户根据所选的安置地基面积按450元/结算。
①基本价房款结算=基本价面积[联立式排屋安置面积与原合法(限额)主体结构房屋面积对等部分]*基本价(1160元/)。
②保障价房款结算=保障价面积[联立式排屋安置面积大于原合法(限额)主体结构房屋面积部分1*保障价(1460元/)。
(3)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砖混结构3480元/、砖木结构3120元/、泥木及其他297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公寓房安置。
公寓房安置是指选择公寓房用于解决居住问题的安置方式公寓房安置点为金川街道赵家坪四期区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地。搬迁安置户的安置公寓房,至少保留一套用于居住且未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备注说明,其他户第一类因另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不作约定。
(1)可安置面积确定及相关规定。
①基本户,按户内可安置人口确定可安置面积。1人户基准安置面积180(托底安置面积140),户内每增加1个安置人口增加40安置面积。
搬迁安置对象有合法产权房屋(不含可审批限额认定的未确权房屋)的,公寓房安置面积也可以按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但不得高于该户可审批建房面积。
搬迁安置人口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在搬迁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且不是搬迁安置人口的,但不具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可作为随迁人口。随迁人口为非必须安置人口,不属于移民。选择公寓房安置的对象,随迁人口可与搬迁安置人口一并安置。
已婚夫妇尚未有子女,或者实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在搬迁安置时增计一个安置人口,该安置人口不享受补助、奖励、生产安置等政策,每户只能增加一个,不得重复计算、不累计。
②其他户第一类,根据封顶托底确定安置面积,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70㎡,基准安置面积按照270进行封顶;原合法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照100进行托底安置。
③其他户第二、三类,按户内核定审批人口确定托底安置面积,其中1-3人户为100,4人户为120,5人及以上户为140
(2)公寓房安置补偿结算。
搬迁安置户的原有合法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进行补偿,公寓房按照基本价、保障价和优惠价并结合楼层差价进行结算。
①基本价面积购房款=基本价面积[可安置面积与原合法(限额)主体结构房屋面积对等部分1x基本价(3462元/)。
②保障价面积购房款=保障价面积[可安置面积大于原合法(限额)主体结构房屋面积部分1x保障价(5902元/)。
③搬迁对象选择的安置房不得超出可安置面积20,超出可安置面积20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结算。优惠价面积购房款优惠价面积x优惠价(7902元/)。
④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砖混结构3480元/、砖木结构3120元/、泥木及其他297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⑤选择公寓房安置后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给予1360元/的补偿。
⑥车库(车位)、储藏室、多功能房在选房时根据选房方案由搬迁安置户进行选择。阁楼(上证部分)计入安置面积计算。车库(车位)、储藏室、多功能房不计入安置面积计算,按规定价格统一结算。安置房屋设有电梯的,扣除电梯井面积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户不动产权证面积。
(三)分散安置。
分散安置是指搬迁安置对象自行在分散安置点建房居住,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建房审批条件的,根据各个分散安置点实际情形确权处置,对搬迁安置对象“三区”范围内合法房屋建筑占地的场平进行补偿。
分散安置点为《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确定的安置点。选择分散安置的对象,对其“三区”范围内的合法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进行补偿。
(四)其他情形。
对搬迁安置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自愿放弃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可选择由政府负责落实到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


六、财产户搬迁




财产户是指“三区”范围内通过继承、赠子、买卖、自建等方式合法拥有房产,且该房产的户主、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天马村范围外的房产所有权人,可选择公寓房或一次性货币补偿。财产户不属于移民。同属一处宅基地房屋的,有2个及以上产权人户籍均登记在天马村范围外的,仍按一户计算。

选择公寓房的,根据封顶托底确定房屋面积,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70,基准安置面积按照270进行封顶;原合法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照100进行托底。
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照砖混结构3480元/、砖木结构3120元/、泥木及其他297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照砖混结构3480元/、砖木结构3120元/、泥木及其他297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不作安置。


七、搬迁补助和奖励




(一)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房屋搬迁补助费,按搬迁对象合法(限额)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低于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计算。
选择分散安置、集中供养及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财产户支付一次搬迁费;联立式排屋安置、公寓房安置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搬迁对象合法(限额)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5元/计算。不足900元/月的按900元/月计算。
搬迁对象选择公寓房和统建联立式排屋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房屋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对象选择自建联立式排屋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土地交付后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对象选择分散安置、集中供养及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财产户,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奖励。搬迁对象按搬迁规定的时限配合履行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搬迁调查评估奖。积极配合调查评估的,房屋按30000元/户进行奖励。不配合调查评估的,不予奖励。
2.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给予每户60000元奖励,第二阶段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第三阶段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签约期限另行公布。
3.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的,按照不同腾空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给予合法建筑200元/,限额内建筑180元/奖励;第二阶段给予合法建筑150元/、限额内建筑135元/奖励,第三阶段给予合法建筑100元/、限额内建筑90元/奖励。
其他户第二、三类无合法宅基房屋,不享受补助和奖励。
(三)其他补助与补偿。
1.安置过渡期补助费。对搬迁安置人口给予13320元/人的过渡期补助费。
2.分散安置场平补偿。对分散安置的“三区”范围内房屋的合法(限额)宅基地场平按照295元/进行补偿。
3.对选择集中供养的搬迁安置人口给予18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
4.为保障移民有房居住,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托底面积部分按基本价结算。
(四)搬迁奖励以按期腾空为前提,被搬迁房屋未完全按期腾空的各类奖励全部取消。


八、组织机构与任务




(一)常山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山县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的领导、统筹、协调、监督和资金筹措。
(二)指挥部负责建设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指导督促、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工作,主要包括:牵头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指导属地街道做好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做好与上级部门对接工作,协调属地街道与县级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关系,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交通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作。
(三)县资规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研究和被征地农民失地社保指标名额核定,指导监督被征地乡镇、行政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组件报批等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村民建房人口资格认定和“一户多宅”分类处理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移民人口后期扶持等工作。
县征迁事务中心、县民政局负责移民安置政策研究解释,指导监督属地街道办事处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县信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林水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档案馆、县传媒集团、县城投集团、县工投集团、县供电公司、县水务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中国铁塔常山办事处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龙潭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的相关工作。
(四)天马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政策宣讲、移民动员,组织人员做好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评估、土地征收、坟墓迁移等工作。组织实施协议签订、房屋腾空、移民动迁、选房分房工作,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指导监督相关村规范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库区范围坟墓迁移工作方案由天马街道办事处另行制定报指挥部备案。
(五)金川街道办事处负责按计划做好安置点的土地征收:清表等工作。
(六)项目法人常山县龙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开展交通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作,组织开展库区清理工作,负责档案收集管理,保障各类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七)加强移民档案管理,建立移民信息库,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九、资金管理



(一)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费用、专业项目部分费用库底清理费用、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有关税费及其他专项费用。
(二)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应当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三)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县政府及指挥部报告移民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十、附则




(一)选房(地)原则。实行先签订协议先选房(地)的原则,以协议签订之日为单位,同一日签订协议的视为同一批。具体选房(地)方案另行制定。
(二)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按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龙潭水库库区交通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中尚未覆盖到的特殊情形由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单位研究决定。
(五)本办法由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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