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2000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不仅是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语,也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不断提高全校教师、学生以及干部职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和基本交流能力,现将我国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进一步引导广大师生尤其是专业教师了解、熟悉、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
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是: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写进了条款(第三条),就将国家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有利于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同时,国家也强调各民族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在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它的颁布,有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的指导思想
(一)与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
(二)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适用范围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本法第二章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场合。具体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场所的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等范围,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大力推行
积极普及
逐步提高
亲爱的家长、老师,小朋友们:
规范语言文字,传承中华文明。普通话是世界上最美的语言,推广普通话是国家一项重要的语言政策。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向老师、家长和同学们发出“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的倡议:
1.全园家长和教师要认真学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具体内容,增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2.全园家长和师幼要积极学习、使用普通话,使学普通话、说普通话成为一种维护民族荣誉、崇尚祖国汉语言文化的行为。
3.教师使用普通话授课,使用规范汉字书写教案。
4.家长给幼儿提供文字规范的图画书及读物;提高阅读能力。
5.在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程中,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家长之间、教师与幼儿之间、幼儿与幼儿之间、幼儿与家长之间、家长与家长之间彼此的交流应使用普通话,形成良好的语言交际环境,让规范的普通话真正成为我们的生活语言。
6.从身边的小环境做起,不说粗话和脏话,在各种场合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礼貌用语,来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
7.教师、家长在教学及日常生活中,注意规范使用文字,坚持给予幼儿正确规范的引导。
8.园长、教师熟悉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强具有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和自信心学生有自觉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
9.语言交往中时刻注意自己的口语发音,并且能和周围的人相互督促,积极地纠正普通话的发音,是规范用语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10.努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推广普通话,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尽一份力量。
亲爱的家长、老师和小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互相监督,互相鼓励,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做文明人,树新风尚,为共创文明和谐的语言环境而努力!
兰州新区第六幼儿园
2024年6月18日
一字一句普通话,千言万语中华情
让我们一起携手推广普通话、用规范字
积极营造文明、良好的语言环境
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