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世纪60年代,出现了治安员这一职业,一开始是一些国企工厂组建的治安联防队,旨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厂的治安管理。
到了90年代,治安联防队被划归为公安机关,并且按照实际需要增设了巡防员、协警、辅警等,充分让社会力量参与到治安管理中。
到了2004年,国家公安部规范公安行业,对社会招聘治安员进行的改革。后续随着社会治安防控的现实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制度横空出世,多地启动。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此辅警制度建设走向法制化、正式化。
广义上的辅警概念,涵盖所有协助人民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社会力量,如治安巡逻队和治安联防队,但这种定义过于宽泛,听上去跟公安机关联系不大。
狭义上的辅警概念,是由公安机关直接聘用和管理、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主要职责是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执法工作的人员,这一定义更符合实际情况。
目前,学术界和立法部门多采用狭义说,将警务辅助人员界定为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辅助执法人员。
依据现行立法与实际情况,辅警分为两大来:文职、勤务,文职人员主要负责服务性工作,而勤务人员则协助警察开展执法工作。
2016年发布的《意见》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规定其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主要包括治安巡逻、交通疏导、社会治安防范、警务保障和协助盘查等五大类。
这些职责从侧面体现了两个特征:辅助性和依附性,辅警只能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协助人民警察执法,不能独立开展执法活动。
这种定位要求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辅警的权力,约束其行为,防止超越权力,确保执法工作合法合规。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警务辅助人员的执法主体地位及其权力边界如何界定,仍是当前需要进一步规范并明确的重要课题。
虽然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也不拥有执法权,但作为警务力量的重要补充,依法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执法工作具有合理性。
辅警这一行业的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执法权,但在警力不足的时候,在正式干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参与执法,是合法和正当的。
因此,在辅警是否有执法主体地位这个问题上,仍然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