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出台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其中,第九章作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旅游纠纷的处理、法律责任的认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旅行社及导游、领队哪些行为不能有?违反本法规定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永定融媒推出【铁腕治旅·普法课堂】专栏,旨在进一步提升旅游从业者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今天推出第七期《导游私自承揽业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章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来源:微观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