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设】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选编

政务   2024-11-03 17:14   辽宁  


     为深入开展命案防范治理工作,夯实命案能防必防思想基础,区委政法委开展普法案例宣传,提升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

土地森林草场纠纷篇案例二

【纷争起因】


2014年,某镇某村村民孙某和李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孙某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将自家的土地出租给李某,租期十年。李某在租得孙某的土地后,以该地为厂址,开办了一家铁选厂,主营铁粉精选、冶炼铸造等业务。同时,李某还雇佣孙某担任铁选厂的看护员,主要负责看护钩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在此期间,李某还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李二人的土地租赁合同将于2024年到期,眼看租期将至,土地租金、看护费以及借款却均未兑现,孙某心中着急,多次索要无果后,与李某发生纠纷。


【纷争焦点】


孙某向李某多次索要支付其应得的土地租金、看护费以及借款无果,双方发生矛盾。


【解决过程】


调解小组与双方当事人细心交流,详细了解双方纠纷具体情况,并查阅双方当事人出示的相关证据。经过梳理后发现,本案涉及到三笔款项,分别是土地租金、欠款及看护费。其中,土地租金及欠款双方都有合同和欠据,而关于孙某担任看护员的看护费事宜,双方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订合同。  

调解中,双方争执不下,甚至想动用武力,派出所民警及时制止,严肃地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结合派出所处理过的真实案例生动形象地为双方讲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法律后果。

经过公安机关警示教育后,双方当事人情绪明显缓和。接下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李某,双方今天在调解庭上出示的合同和借据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见李某态度有所松动,司法所及乡镇企业办工作人员趁热打铁,又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对李某进行了劝导,诚信是企业的生存之本,这两笔钱如果继续拖欠,传出去势必会对企业形象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因小失大就不合适了。李某在听了工作人员的话后表示自己之前对法律理解不深,在气头上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如果孙某能给一些缓冲的时间,自己就一定能想办法还钱。孙某对此也表示理解,双方达成一致,租金和欠款得到解决。

土地租金及欠款问题解决,接下来探讨看护费问题。大家集体研究决定由工作经验丰富、群众基础扎实的老司法所长出马,对孙某开展“拉家常”式的疏导,“大姐,你给铁选厂当看护员是事实,大家也都承认。但是你说的三万四千元工资,关于这个数额你们之间没有合同,所以不好认定。如果现在你能让一步,给他一些空间,等企业经营状况好转了,他肯定得跟你续租,我觉得从长远看这么做是对你有利的,咱得算总账,你说呢大姐?”孙某表示,刚才工作人员为自己争取利益时做出的努力自己都看在眼里,因此愿意做出让步,只要给自己一些辛苦钱,这个事就算翻篇。

最终,经过长达五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李某于2024年租约到期之前付给孙某土地租金五万元、看护费一万七千元,归还欠款一万元,共计七万七千元,并当场写下欠据。

【工作点评】


本案中,派出所、司法所、企业办、人民法庭、村调委会多部门有效联动,各司其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调解,同时,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法律顾问为调解员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做到了“法理情”的多管齐下,情理交融,有理有据,让双方打开心结,促进达成协议、圆满解决纠纷。


来源:区委政法委


监制:孙傲婷    摄影:高明珠

编辑:邢   城    编辑:晨   溪

版式:韩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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