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本次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次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即202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此政策执行。对于2024年底以前已享受补贴人员,补贴比例、补贴方式、补贴期限等仍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6号)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享受至补贴期满,补贴期满后不可再申请享受。
问
补贴标准如何规定?
答:2025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定额补贴的方式实施。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600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200元。
问
补贴期限如何规定?
答: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以核定享受社保补贴年月起36个月),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即最长不超过5年。法定退休年龄按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动态审核确认。自2025年起补贴仅可享受一次,对2025年以前已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2025年后申请再次享受社保补贴的,不予补贴。
问
补贴资格如何办理?
答: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表》,向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所在的街道(乡镇)申请补贴资格。
问
补贴如何申请?
答:就业困难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按季或在当年度内集中申请补贴。区人社部门按照享受补贴人员实际缴纳情况,予以补贴。享受补贴人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和险种,不予补贴。
01
补贴对象
2025年1月1日(含)后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人员。
在本市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从事灵活就业期间,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在本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本市未按照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申领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02
补贴标准
03
补贴期限
04
补贴方式
05
经办流程
01
资格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申请表》(附件1),向认定街道(乡镇)申请补贴资格。街道(乡镇)通过经办信息系统对申请人身份、就业情况、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情况进行核查,现场完成资格确认,审核合格的出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告知单》(附件2)。审核通过次月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同时告知申请人补贴起、止年月,并应于次月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02
补贴申请
确认补贴资格后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20日期间,通过天津公共就业服务网线上渠道,申请可以享受月份的补贴。当年度补贴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请。
02
核查审核
街道(乡镇)对申请人补贴资格、申请补贴月份情况进行核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流转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对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历史情况、就业情况、申请补贴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等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险种和月份,不予补贴。
03
公示
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灵活就业情况、享受补贴月数和补贴金额等情况。
03
拨付
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补贴申请的下一个季度的首月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卡账户。
06
补贴终止
本人主动提出终止补贴的。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
按规定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达到补贴最长申领期限的。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失踪、死亡的。
具有其他应当终止享受补贴情形的。
07
补贴退回
08
资金保障
09
监督管理
10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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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 天天电台道、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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