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哪些地方
不能吸烟呢?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博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七)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场所行人出入口外侧的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和室外购票区域;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其中:
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草制品。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且四周封闭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所有空间。
(一)室外区域
(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
(五)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吸烟区设置不符合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二万元罚款。吸烟点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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