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中旬的一天,泥水师傅邓某在家中吃中餐时饮酒。吃完中餐,因接到他人电话,立即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圩镇一户人家看施工场地。13时14分许,途经圩镇入口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邓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2.6mg/100ml。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
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泥水工、搬运工、农民兄弟从事体力劳动过程中,容易疲劳,习惯吃饭时喝酒“补充体力”。有的不注意安全,酒后驾车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实在得不偿失。
下半年,各种宴席更加频繁,农民兄弟喝酒场合增多。大家应当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