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政府网公开信息:11月4日上午8时许,栾川县XX镇居民李某某在临近居民区的自家田内焚烧秸秆杂草1堆,燃烧面积约8平方米,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 、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11月18日,当事人被镇政府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在此,小编提醒广大网友,请务必转告提醒家里种地的老人,千万不要随意焚烧秸秆!若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