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199972元以下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199972元以下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