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乌铁两级法院开始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已届满十年。十年精研深耕,乌铁中院再次编写发布《保险纠纷审判白皮书》,以期为审判提供参考、为业界提供借鉴、为消费者提供启示,同时能够通过这份白皮书的发布进一步提高两级法院保险审判的透明度和专业性,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共同构建更加公平、和谐的保险法治环境。
乌铁两级法院保险纠纷案件
审理概况
保险纠纷案件的特点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保险产品、销售渠道、理赔方式不断创新,涉及农业保险、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营业险等新型保险产品的纠纷以及网络保险等模式创新引发的纠纷逐步进入司法领域。
争议焦点相对集中
事实查明难度较大
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保险行业诚信危机之困
保险公司运营管理之险
1. 部分商业银行在放贷时与保险公司、助贷机构合作,强制搭售保证保险产品,出现强制搭售的风险。
2. 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缺乏足够的辨识能力,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因未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而销售错配险种,最终出现不具有保险利益等情形而无法请求保险赔偿金的情形。
3. 部分保险公司在开展电话、互联网保险业务时,未能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销售行为进行可回溯管理。回溯管理的缺失致使双方在投保人身份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方面产生争议。
保险合同条款执行之碍
1. 提示说明义务流于形式。有些保险公司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异化为引导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仅是为应付将来可能出现的诉讼,未实际就免责条款作提示说明。
2. 定损理赔环节敷衍塞责。保险人未全面履行定损义务的表现形式多样,一是未及时查勘定损、二是未及时出具公告、三是定损结果与市场价值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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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认知偏差之忧
1. 投保时不如实告知。部分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故意隐瞒或虚报自身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财产状况等重要信息的情况,导致出险后引发纠纷。
2. 缔约时不认真审阅。部分投保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加上保险条款多且涉及专业术语,一般不逐条仔细阅读,仅依赖保险销售人员片面之词导致出险后引发纠纷。
3.出险时不积极配合。部分投保人存在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从而引发诉讼。
整肃保险秩序,呵护消费权益
保险行业应树立新发展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需求,进一步发挥好保险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展 望
秉持着公正、专业、高效的司法理念,乌铁两级法院细致剖析保险合同条款的内涵与效力,精准判定各方当事人在保险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妥善化解因保险事故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展望未来,面对保险行业风险类型化的特点,乌铁两级法院将继续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足保险纠纷审判实践,不断提升审判能力与水平,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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