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员区域内交接班,人数超了!一煤矿被罚!

民生   2024-09-29 23:51   江苏  







违法事实1.一盘区5-2煤与5-1煤之间的回风斜巷未装设隔爆设施;2.2024年9月15日中班5-2煤1号探水巷做甲烷电闭锁实验时,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应急联动;3.2024年9月15日5-2煤3号探水巷早班中班作业人员在限员区域内交接班,最大人数为17人;4.煤矿未对阻化剂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5.井下在用的38组自动隔爆装置运行时间超过24个月,未按说明书要求更换灭火剂;6.90台机载甲烷传感器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7.51210探巷掘进工作面连采机、锚杆台车电缆均浸泡在底板积水处;8.51210工作面探巷掘进工作面002#巷道围岩观测站牌板填写两个观测断面9月14日观测高度分别为3150mm、3097mm,9月15日实测高度为2900mm、2910mm;9.51210工作面探巷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有3个压力表失效;10.51204综采工作面两端头各有2架液压支架未接顶;11.51204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三角区切顶线以里约有20m未冒落,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15m;12.51204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14号密闭放水管离底板高度未在0.3m处、无水封结构;13.51204综采工作面11联巷监控分站设置在回风流中

处罚内容1.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2万元罚款(¥20,000.00);5.处2万元罚款(¥20,000.00);6.处2万元罚款(¥20,000.00);7.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8.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12.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3.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违法行为类型1.《煤矿用被动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03)5.1.b);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3.《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六条;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9.《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二条;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1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12.《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5.1;1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5.3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二罚〔2024〕34024号

处罚类别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5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6

处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016135225L

数据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01613522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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