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矿长、刘矿长,带班时间不够!罚两万!

民生   2024-09-19 22:33   江苏  







违法事实:1.53206综采工作面采用注氮防灭火措施,在注氮期间,工作面两隅角未采取堵漏措施;2.《该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规定除矿长外其他矿领导每月带班不小于10次,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发现:2024年6月机电矿长刘某某带班8次,生产矿长张某带班5次;7月份生产矿长张某带班7次;3.2024年8月6日现场检查时,矿井回风大巷1100m处安设的风速传感器读数为2.55m/s,现场测量实际风速为4.08m/s,风速传感器显示数值与实测值对比,超过说明书规定的误差值;4.53206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机头有一个托辊磨损断裂,煤矿未定期检查维修托辊;5.井下中央水泵房防火门处信号电缆穿过墙壁部分未用套管保护;6.2024年7月1日至今,矿井未对53206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109#皮带架处低压电缆接线盒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和记录;7.矿井地面压风机房2台空气压缩机散热器渗油严重,煤矿未定期检查维修设备;8.矿井副平硐20m处2根入井电缆遭受淋水,未采取防护措施;9.53206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96-98#皮带架处,巷道顶板破碎,有活矸及离层现象,未加强支护;10.53206综采工作面4#液压支架初撑力为22MPa,未达到《53206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
处罚内容:1.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4.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7.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8.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9.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10.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25,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警告。
违法行为类型:1.《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一条;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10.《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一罚〔2024〕17021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4
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5
处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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