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让别人带他定位卡下井!罚55万!停产整顿……

民生   2024-09-19 22:33   江苏  







违法事实:1.矿长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矿长2024年8月2日早班履行带班职责时将本人定位卡交由测风员先行带下井,本人在《矿级领导入井带班记录》中虚假填写入井时间。《矿级领导入井带班记录》显示矿长入井时间为7时整,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其入井时间为7时22分,副井口工业视频历史影像显示其入井时间为9时27分;2.煤矿2024年7月份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未在公示栏进行公示;3.矿井风量计算方法中计算采掘工作面需风量时未增加无轨胶轮车需风量(现场实际配风量满足需要);4.煤矿未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2024年8月5日,3107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2#围岩变形观测站牌板上仅填写1个测点观测数据,不符合该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每组测站设置2个测点进行观测”要求;5.矿井开采的3#煤为容易自燃煤层,南翼主运大巷制氮硐室布置在煤层内,硐室跟前有3m长巷道帮部喷浆层脱落,煤体裸露;
6.2024年8月1日、3日未对3107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移变列车段照明综保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7.北回风大巷延伸段掘进工作面胶带输送机机头、机尾处与巷道帮部支护距离仅0.3米;8.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通过信息公示栏向从业人员通报;9.煤矿大巷煤柱回收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200m处安设的ZGJFH35型井下自动隔爆装置为2021年购入,该装置中干粉灭火剂有效期为1年,至今未更换过干粉灭火剂;10.煤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未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11.井下在用的MY3*2.5、MYP3*6两种型号电缆未进行阻燃抗静电性能检测;12.北回风大巷延伸段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没有照明;13.中央变电所兼做采区变电所,未实现集中控制且未设专人值班;14.矿长、总工程师未对2024年8月5日通风瓦斯日报审阅签字;15.2022年10月28日至今,矿井未对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数据进行备份;16.南回风大巷、北回风大巷测风站处为设置风速传感器;17.14台车载甲烷传感器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18.14号联络巷、2号联络巷无压风门(主要风门)上设有小风门,小风门未实现连锁
处罚内容:1.责令停产整顿1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开展全面自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处55万元罚款(¥550,000.00);2.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3.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4.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5.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6.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7.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8.处四万元罚款(¥40,000.00);9.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0.处15万元罚款(¥150,000.00);11.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2.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3.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4.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5.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16.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17.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18.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元整(¥1,080,000.00),责令停产整顿,警告
违法行为类型: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三款;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7.《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三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9.《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1.《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八项;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1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八条第二款;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一款;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四条
处罚依据: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0.《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二罚〔2024〕66049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金额(万元):108
处罚决定日期:2024/08/12
处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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